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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南海每年2千萬噸油氣被周邊國家獲取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5-23 21:08:32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壓力

  按照1994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海域可分為內水、領海、毗連區、群島水域、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國際海底區域。而上述海域的界限或範圍是以“領海基綫”為起點確定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可擁有12海裡領海、200海裡專屬經濟區和最多不超過350海裡或2500米等深綫外推100海裡的大陸架。

  沿海國雖不擁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卻享有對其自然資源的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的排他性權利。也就是說,只有征得該國同意,才可進入其專屬經濟區進行漁業捕撈。

  公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本來是為了促進各國對海洋開發的熱情。但是,它迅即成為推動國家劃分海洋勢力範圍的催化劑。特別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相關條款的規定不够明確,引發了對海上軍事測量等海上活動管轄權的爭議,使全球沿海國的國防安全和區域穩定承受的壓力大增。

  此外,對國家管轄範圍外海域包括基因資源在內的生物資源、礦產資源以及南極主權之爭,海上能源運輸綫的安全等問題,也使全球沿海國的海洋管轄能力遭遇新挑戰。

  對於中國而言,目前在東海、南海地區均因此情況引發糾紛,爭議焦點就是島嶼的歸屬和確認。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至今已10年有餘。

  另一方面,“十一五”及之前中國雖然重點推動了多條陸上通道的建設,如東北—俄羅斯、西南—緬甸等,但是效果并不理想。海上通道仍是中國聯通世界、特別是貿易往來的主要途徑。無論從能源還是貿易的角度講,在環中國島鏈中建立穩定、安全的海洋通道,已成為當務之急。

  對於中國海洋權利的未來,目前最大的期望是首先出台《海洋基本法》。它是沿海國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背景下,主張和明確各自權利的集中體現。

  例如日本在2007年就通過的《海洋基本法》規定,日本國土交通相可以劃定“安全水域”,在未獲許可的情況下,任何個人或船只進入該水域都屬非法行為。草案中還規定,違反規定者將被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元的罰款,或者一并處罰。

  這一法案被解讀為,為日企在存在嚴重爭議的海域爭奪各種資源提供法律支持。這樣,日企隨時都可以在日單方面主張的範圍內獲取漁業或油氣資源,對抗鄰國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問題上的主張。

  《產經新聞》更是明確分析說,該法案的真正目的是為了支持2006年初被授權對東海能源進行開發的帝國石油公司,借此來對抗中國在東海的能源開發項目。

  連續多年在全國兩會上呼籲出台《海洋基本法》的孫志輝告訴本刊記者,目前這部法律已開始前期調研,最快年內可進入立法程序。

  同時,過去五年,中國海軍建設引人矚目。一名日本記者甚至因為發布了中國航空母艦正在建設的消息而獲獎,無論這一消息是否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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