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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奸殺人自首免死”的負面作用不可低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09 16:11:56  


  2009年5月16日,雲南省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19歲少女王家飛與3歲的弟弟王家紅被村民李昌奎殘忍殺害。2011年3月4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李昌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受害者家屬對此“免死”判決表示痛心,稱凶手是在公安機關追擊下被迫自首。(7月3日中國網)
  
  刑罰具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懲罰性,一是教育性。刑罰存在的目的就是通過對犯罪分子的懲罰,起到教育犯罪分子及其他人的作用,以保護廣大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秩序。在我國的刑法實踐中,有一條重要的基本原則,就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犯多大的罪,判多重的刑,既能懲罰當事人以維護社會公平,又能教育後來者使其不敢再犯。
  
  在本案當中,犯罪嫌疑人強奸殺人連三歲的孩童都不放過,理應判處最高刑罰。正如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寫的那樣,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特別凶殘、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其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在一個以死刑為最高刑罰的國家,這樣惡劣的犯罪沒有輕判的理由。
  
  數據顯示,在司法實踐中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嫌疑人絕大多數最終沒有執行死刑,有的省份自1997年刑法修訂以來,甚至沒有一個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在緩期內因故意犯罪而被執行了死刑的。這表明死刑和死緩之間實際上存在著生與死的界限,“死緩”已經成為了事實上的無期徒刑。在這種情况下,對那些犯罪事實清楚、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分子,濫用死緩有違司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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