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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兒子掃墓的父母 |
據新華社報道,1月31日,呼格吉勒圖案追責結果公布,內蒙古有關機關和部門在呼格案改判之後“迅速啓動追責程序”,“依法依規對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進行了追責”。在官方發布的追責名單上,包括呼格案偵控審機關的相關人員被分別處以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等處分。
2014年底得以糾正的呼格案,在2016年的春節前終於等來了這個“追責”結果,公衆的感觸可以說是五味雜陳。在第一時間,呼格的父母面對媒體鏡頭,說出了對目前這種追責結果的不滿,認為“這樣的追責結果,有比沒有更殘忍”。一個無辜公民因司法不彰而遭枉殺,歷經一年的錯案責任調查結果,除了一名因職務犯罪另案處理的當年辦案人員之外,剩下27人全部為黨政處分。是不是輕了,是不是“罰酒三杯”,輿論普遍感到困惑。
首先要看到,就是這樣一份追責處分名單,也已經是本輪“冤案糾錯潮”裡有確切追責後續的唯一。諸如浙江叔侄案的錯案追責,傳言四起卻遲遲沒有結果,諸如昨天得以糾正的海南陳滿案,其後續追責同樣不容樂觀。冤案糾錯難,追責比糾錯更難,甚至追責本身長期被認為是糾錯的阻力之一。當然,其他冤案追責杳無音信,并不是呼格案追責結果可以免予被挑剔和“苛責”的理由。
就事論事地回到呼格案的追責問題,錯案責任調查和追究的輕重評價,需要調查過程、程序和證據的綜合呈現。嚴格說來,對於一份簡單到只有當年職務、名字和黨政處分結果的名單,公衆可能無法真正做出輕了或者重了的實質判斷。目前輿論呈現的各種聲音,更多是一種出於樸素正義觀的直觀評價。一條被冤殺的生命,彼時為一衆辦案人員帶來立功受獎,現在查實錯案,得到的懲罰卻只有黨政處分。
不否認錯案追責存在一定難度,這個難度還不僅是因為“當年辦案的某些人員現在都身居高位”,或多或少會為問責平添阻力、設置障礙。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原因在於,錯案追責本身因了時間推移、證據滅失等因素,相關辦案責任具體落實到人有一定困難。畢竟,錯案追責同樣可能涉及到一些人的罪與非罪,對錯案責任的調查不能延續過去錯案的制造邏輯,要看證據,要重程序。現在的問題是,公衆無法從目前公布的信息中清楚、詳盡地看到具體的錯案責任調查過程,只能粗放地與其他案件結果比較輕重。
爬梳信息并不多的追責清單會發現,呼格案從偵查、預審、批捕、起訴及至案件審理的公檢法人員,都有涉及,有直接辦案人員,也有彼時偵控審機關的主要負責人。但其中,有一名呼案進入高院審理階段的書記員被“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在現有追責程度裡,都算“最重”的)。一般來說,書記員主要職責在於庭審過程的記錄,雖然也從事某些“審判的輔助性事項”,但并不會被認為對案件審理的實體結果承擔責任。此次問責問到了書記員,且只有高院階段書記員被追責,對這一細節的解釋,需要更多錯案責任調查細節的披露。
呼格冤案,涉及到當地幾級偵控審機關的責任調查,卻并未有必要的整體回避。彼時啓動調查各自為政,結果出台又被認為欠缺說服力,首先要看到的是整個錯案責任調查過程的程序短板,調查主體自身并不適格。其次則是調查程序和過程的透明度欠缺,被認定負有責任的人員具體各自負何種責任,有哪些證據支撑,為什麼是黨政處分而不是追究刑責需要給出解釋。
一個無辜的公民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反複自承“有罪”,詳細供述出并非自己所為的罪行甚至作案過程?刑訊逼供是否存在,是誰在執行,又是誰在下令?真正負責任的調查,應當用經得起考驗的法律程序和扎實的證據,來逐一回答這些問題。呼格母親說“誰有過,誰輕誰重必須分開”,并不算過分的要求,因為這本身就是司法調查所該有的底綫。必須厘清這一切,才有從個案反思及至制度反省的可能性。概言之,冤案追責的法治化,是杜絕和防範新冤案產生的關鍵一步。(來源:南方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