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的“昆山反殺案”中,盡管警方最終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該案仍再次暴露出正當防衛認定缺乏具體適用標准的尷尬。在我國,正當防衛最早出現於1979年刑法中,1997年刑法修改時,又增加了無限防衛權的規定。雖然法律確立了正當防衛制度,但由於規定得比較原則和籠統,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困擾。
認定正當防衛行為,需要同時具備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限度條件等等要件。每個要件又涉及很多具體問題,尺度很難把握,直接導致各地司法機關對相關案件的裁判標准不統一。一些地方司法部門對於認定正當防衛比較謹慎,從而影響了正當防衛制度的作用發揮。
如今,最高法在表示將適時出台防衛過當認定標准的同時,首次明確提出“鼓勵正當防衛”,堪稱司法一大進步。這意味著正當防衛制度不再是受害人自我保護行為的一種權利救濟,而成為推動公衆與不法侵害作鬥爭的價值導向。
從正當防衛的制度價值看,應當優先保護防衛者,肯定正義行為對不法侵害的反擊。如果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建立在“理性假設”的基礎上,苛求受害人作出合理選擇,恐怕很難說是合理的。事實上,面對猝不及防的不法侵害,防衛者在倉促、緊張狀態下很難准確判斷侵害行為的性質和強度,難以慎重選擇相應的防衛手段。倘若為防衛的手段和尺度投鼠忌器,甚至退縮逃避,反而會縱容犯罪分子的行為。
同時,鼓勵正當防衛,有助於懲惡揚善,弘揚正氣。防衛的對象不僅是本人權益,也包括他人和公共利益。因此,正當防衛常常與見義勇為相伴而生。倘若正當防衛的認定標准過於苛刻,很可能造成見義勇為者出力不討好、流血又流淚。鼓勵正當防衛,就等於鼓勵見義勇為,打消公衆的後顧之憂,使更多人在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時,都能挺身而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來源:皖北晨刊 作者:張淳藝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