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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入刑是一頂法治“安全帽”
http://www.CRNTT.com   2019-11-18 18:25:04


  近年來,高空拋物導致的悲劇每每都會引發社會強烈關注。高空拋物關乎社會公衆頭頂上的安全,不僅社會危害性極大,而且因為隨意性很大往往很難被抓現行,導致違法成本極低,故而屢見不鮮屢禁不止。它就像一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定時炸彈,早已成為社會公害。

  過去,對於此類案件,司法機關往往只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若是找不到具體侵權人,則由整棟樓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現實生活中,很多高空拋物案件,最後都是被如此草率處理。造成嚴重後果尚且如此,那些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高空拋物行為,公安機關甚至不予立案調查。

  鑒於此類現狀,最高法此番出台司法解釋,明確對高空拋物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受到了公衆和輿論的一致好評。最高法的意見是一把審判的尺子。符合什麼樣的標准,就按照什麼樣的處罰論處,從而,避免審判量刑上的差異甚至是不公。此外,最高法的意見傳遞出“依法從重懲治”的強烈信號。城市進入“高層時代”,解決“頭頂上安全”問題迫在眉捷,最高法從審判的角度進行明確,以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引領、規範作用。

  此前,有媒體以“故意高空拋物最高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作為標題,其實是不對的。因為故意高空拋物行為,只要不是出於殺害特定人的目的,不可能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該行為真正危害的是公共安全,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故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裡,正是如此規定的。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這也意味著,故意高空拋物,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哪怕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依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被依法追究刑責。

  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及時而必要,對於遏制屢禁不止的高空拋物行為,無疑是一記法治的重錘。唯有以法律手段嚴懲,對高空拋物者施以重罰,才能管住那些不顧他人安危,隨意從高空亂扔東西的罪惡之手。這種零容忍的態度,給生活在城市高樓下的人們,派發了一頂法治的“安全帽”。輔之以防高空拋物攝像頭等技術防控手段,一定能對高空拋物行為起到有效震懾,進而發揮指引、教育社會公衆的法律功能,起到良好的規範作用和社會作用。(來源:光明網 作者:舒聖祥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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