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盜刷”銀行卡有了新規。據報道,為貫徹落實《民法典》,規範銀行卡交易秩序,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等規定,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銀行卡規定》)。根據《銀行卡規定》,借記卡遭盜刷可向銀行索賠,信用卡遭盜刷不用償還本息,等等。
在現實中,銀行卡遭到“盜刷”的現象并不少見。據媒體報道,就在今年4月21日,廣州的王女士收到一條來自“交管局”的短信,稱其高速ETC卡已被凍結,需點擊進入短信內的鏈接恢複認證,否則超時銷戶。可是,當王女士焦急地點擊鏈接,并輸入個人銀行卡號和密碼後,短短3分鐘內,該銀行卡便被4個商家共7次盜刷2.5萬元。此外,通過偽卡進行盜刷等,也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的常用手段。
對於銀行卡用戶來說,面對不無猖獗的“盜刷”,想要通過訴訟等渠道維權來挽回損失,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比如,有的銀行便主張,銀行卡由個人進行保管,個人就應該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不利後果。之所以出現卡上的金額被他人“盜刷”現象,過錯在個人身上,銀行并不知情,不能因為銀行是金融服務機構,就無限擴大銀行方面的責任,為個人的過錯來埋單。如果個人被“盜刷”反揪住銀行不放,這“賠本”買賣誰還能做得下去?
但是,根據《民法典》精神,在特定“盜刷”情形下,銀行的確應當被“無過錯歸責”。這是因為,發卡行通過提供產品,獲得了一定的財產收益,根據風險與收益對等原則,銀行方面理應提供安全技術保障,確保持卡人用卡安全。雖然,銀行卡在持卡人的手中,但并不代表,卡內的金額被持卡人所掌握。實際上,銀行方面仍然充當了財產的保管者角色,由其承擔更重的安全責任也理所應當。
再者,相比力量弱小的持卡人,發卡行方面如同軀體龐大的“利維坦”,具有更強的風險預防、控制和承受能力。面對不法分子幾乎無所不能的“盜刷”技術,普通公衆往往是防不勝防,很多案例中,持卡人一念之差便掉了“坑”。強調銀行方面的“盜刷”責任,明確借記卡遭盜刷可向銀行索賠、信用卡遭盜刷不用償還本息,也是在倒逼發卡行加強安全服務,防控金融風險,保障持卡人的財產安全。由此,也體現出公平的法律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