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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輿論監督與“干預”司法有本質區別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09 16:13:13  


  雲南男子李昌奎奸殺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審判死刑,二審又因“自首”改判死緩,引起社會關注。雲南省高院4日表示,已經派專人對此案進行重新審查,不日會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因為引起社會關注,而對案件重新審查,我認為這是法院認真對待社會監督的表現。

  但另一種聲音也冒了出來。每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被輿論關注,總有人指責或質疑“輿論干預司法”,擔心司法為輿論所左右。我認為,輿論關注司法,本質上是一種監督,而不能理解為“干預”或“左右”。不可否認,有些案子確實因為輿論的關注出現重大轉折,比如鄧玉嬌案、趙作海案、天價過路費案等等。但是,作為轉折主因的輿論,其作用究竟是監督還是干預,應當從兩個方面判定:一是輿論有無改變司法活動的能量;二是因輿論而轉折的司法結果,體現的是對輿論的順從,還是適用法律的更加嚴謹、辦案的更加公正?

  表面看,輿論的能量似乎不小,但不要忘記一個前提:輿論的“能量”來自于它體現或代表的社會正義,而輿論正義又是建立在充分論辯的基礎之上而來的。否則,再汹涌的輿論潮水,如果不代表社會正義,也很難形成“能量”。不是每一次圍觀都能促動案件或公眾事件轉折,有些情况固然受到更複雜的因素影響,然而某些帶有輿論暴力傾向的影響力卻無法形成“能量”。

  司法權力必須接受來自社會的監督;而以目前的情况來看,社會監督的主要渠道便是以媒體和網絡為載體的公眾輿論。那麼,在實現司法公正,消除司法腐敗問題任重道遠的語境下,輿論的圍觀,以及通過圍觀典型案件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就顯得非常必要,不可或缺。

  被媒體稱為“雲南免死牌”的這個案子,不論是來自司法界人士、法學專家站在專業角度的評論,還是評論人士比較嚴密的邏輯分析,以及網民基於樸素常理的質疑,各方輿論對強奸殺人犯免死都不能接受。這種“不接受”的觀點或質疑,是一種監督,而非干預。司法機關當然承受到了來自輿論的壓力,然而正因為壓力的產生,才衍生出嚴肅審查的動力。不管案子將出現民意所期的改變,還是堅持“免死”定論,法院都必須端出嚴謹的有說服力的法理論據來說話。這就是司法與社會監督的一種良性互動,而不是干預司法或司法被輿論挾持。(時間:7月7日 來源: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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