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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輿論壓力即無司法公正更可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09 16:13:42  


 
  藥家鑫當然不冤,那是典型的交通肇事轉化的殺人滅口案。李昌奎案事實也很清楚,其故意殺人與強奸的犯罪事實均已獲一審、二審法院確認。報道中稱,李昌奎在王家廚房門口將受害人王家飛掐暈後實施強奸,爾後用鋤頭將王家飛敲打致死。當時在場的王家紅年僅3歲,亦被李昌奎倒提摔死。而後李又用繩子將姐弟二人脖子勒緊。援引一審判決中的認定,“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別凶殘、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其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

  二審法院為何基於相同事實而改判李昌奎死緩?據稱,是因“李昌奎犯罪後,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歸案後認罪態度好,並賠償了受害方部分經濟損失”,因此,對李昌奎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刑法的確規定,犯罪以後自首的,可從輕或者减輕處罰。但“從輕或减輕處罰”並非自首後的必然選項。藥家鑫也被法院認定有自首情節,他並未被從輕或减輕處罰。依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有兩種例外情形不適用于從輕:第一種,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第二種,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的。而李昌奎身犯兩項重罪,且致死兩人,案發後又潛逃多日,用“罪行極其嚴重”形容一點不為過。

  賠償减刑更為荒唐,刑事被告人因其犯罪行為對被害人及家屬造成了實質損失,本就應賠償。如拒不履行賠償義務,法院應強制執行。不能因法院執行不力,而以减刑這種犧牲司法公正的方法誘使被告人承擔賠償義務。在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問題上,理應對消極賠償或拒絕賠償的被告人加重刑罰,而不是相反。

  在藥家鑫案中,不乏法律人士批評輿論影響司法。在多數公眾看來,輿論緊逼至少保證了司法公正沒有缺席。其實,真正的司法公正無懼于輿論壓力。而對李昌奎案,由於之前輿論甚少關注,就出現了失之于法也有悖常理的“改判死緩”。這是否正說明了:可怕的並不是輿論壓力影響司法獨立,而是無輿論壓力影響即無司法公正。若司法公正成為個案判罰的常態,輿論又如何能影響司法?(時間:7月7日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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