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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重刑的行賄者為何喊冤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1-28 20:22:30  


 
  既然如此,被判重刑的行賄者為何要喊冤呢?筆者認為這與當前整個社會的司法背景有關。近些年在司法懲治賄賂腐敗案件中,出現一種“只罰小姐不罰嫖客”的現象。有統計數據表明,在近年來的反腐敗工作中,行賄案件真正能進入司法程序的,不到受賄案的5%。例如郴州腐敗案中,16次向郴州紀委書記行賄的黃生福3次被傳喚3次被釋放;安徽“阜陽中院”腐敗窩案中,一些行賄者卻戴著買來的“烏紗帽”連任法院院長;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案中,“行賄狀元”陳族遠行賄3200萬元卻一度被取保候審未被提起公訴。

  問題是,司法對唇齒相依的賄賂腐敗治理,如果出於某種功利化考慮而只強調單向打擊,對行賄者或因取證需要、或因值得同情而“網開一面”,則勢必會陷入“按下葫蘆浮起瓢”的治理困境。在這方面,無論是我國歷史上對行賄受賄一並治罪,還是意大利、新加坡等國家規定行賄受賄同罰,都具有借鑒意義。(時間:11月28日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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