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行賄比受賄判得重”,該如何解讀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1-28 20:16:57  


廣東韶關宜達燃料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粵北首富”朱思宜。(資料圖)
  “我只是行賄,為什麼判得比受賄還重?”一時間,南北兩個行賄者發出同樣的疑問:在南方,廣東韶關宜達燃料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粵北首富”朱思宜行賄案二審開庭,朱思宜認為一審法院兩罪並罰判刑16年過重,懇求改判;在北京,44歲的藥商王尊合先後向多家區縣疾控中心相關負責人行賄總數307萬餘元,被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刑期高於受賄醫生。

  兩個案子都比較複雜,但經媒體報道提煉,很容易讓公眾一頭霧水:儘管刑法規定行賄和受賄同罪,但在司法實踐當中,很少給行賄者重判,甚至很多案件因為“重查受賄、不問行賄”而飽受詬病。現在突然一南一北出現兩個“行賄比受賄重判”的案例,到底意味著什麼?是行賄者故意混淆視聽?還是輿論傳播案件時出現偏差?任由民眾狐疑得不到準確回應,多少會傳遞負面的情緒信息。

  解讀之一,這是對受賄官員的特別照顧和保護?行賄的,多是無權無勢要拿錢求人的;受賄的,總是有權有勢有能量的。尤其有一定級別的高官,法律的標尺難免要往上抬高幾分。甚至另有貌似義正詞嚴的邏輯:沒有可惡的行賄者“拉攏腐化”,怎會讓人民公僕誤入歧途,不重判你重判誰?

  解讀之二,是“重查受賄輕辦行賄”的風向標發生了改變,現在看到的兩起案件只是偶發的矯枉過正罷了。行賄者以往被縱容,也是不爭的事實。很多官員抱怨“誘惑太多”,而那些往貓面前送魚送肉的人,卻總是被“寬宥對待”。行賄者總被放過,讓法律形同兒戲,也加劇了惡性循環。現在行賄者付出慘痛代價,就是製造“負面典型”,表示風向正發生變化。 


【 第1頁 第2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