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重要理由在於,“我只是行賄,為什麼判得比受賄還重?”原全國人大代表、“粵北首富”朱思宜的抱怨有一定的道理。按照刑法的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楊成勇收受朱思宜的賄賂達到20萬元,並且幫助他謀取全國人大代表這樣一個職位,就算他有坦白、自首等從輕、減輕情節,也不至於才判處緩刑四年?
但朱思宜以楊成勇判處的輕為由而認為自己判的重,卻並沒有道理。刑法規定,個人犯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犯單位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朱思宜代表宜達公司向韶鋼第一物資公司原副經理閻蜀南及葉樹養(韶關市原公安局局長)等人行賄共1693萬元;自己個人向葉樹養、楊成勇行賄共220萬元。法院以行賄罪(判刑12年)及單位行賄罪(判刑5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這個處罰是恰當的。
但從朱思宜的抱怨中揭示出的幾個問題卻值得我們深思。首先,就是貪官的處罰普通偏輕漸成一種趨勢。數據顯示,2003年至2005年,全國共有33519名職務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緩刑,職務犯罪案件的年均緩刑率高達51.5%;被判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但適用緩刑的比率,由2001年的51.38%增至2005年的66.48%。像一些貪官動輒就是貪污、受賄幾個億,仍然不會被判處死刑。在這種背景下,楊成勇受賄20萬元被判處緩刑就不足為奇了。朱思宜的抱怨再次提醒我們,不要光看查處了多少貪官,更需要關注貪官是否接受了公正的處罰。
朱思宜的抱怨也揭示了一個法制不統一的問題,同罪不同罰、同案中不同被告人處罰尺度不統一是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題。因此,解決這一問題顯得迫在眉睫!(時間:11月28日 來源:珠江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