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0日發生在宜黃的“拆遷自焚”事件,曾引起輿論嘩然。9月18日,撫州方面發布消息,縣委書記邱建國、縣長蘇建國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分別對兩人立案調查;10月10日,江西省委宣傳部對外發布消息,宣布將二人免職。當此背景下,人們的心裡對官員複出必然疑竇叢生,“立案調查”為何沒了下文?這兩位官員在一年多後複出的理由是什麼,都經由了哪些程序性和實體性的審查?
要想還原類似事件的本來面目,首先必須弄清楚“免職”的含義。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務員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並不包括免職。免職與撤職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性質、內容和處理程序上卻存在天壤之別。
雖然免職不是公務員處分的種類,但在特定情形下,卻適用於“有問題”的領導幹部,具有問責的意義。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值得強調的是,該暫行規定還規定了,“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由此可見,官員被免職固然是一種問責,但時間期限僅僅為“一年”。一年後,被免職官員複出不僅不是問題,反而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或許正因為如此,現實中才會出現一種貌似奇怪的現象——一邊是“問題官員”被極其高調地停職免職,一邊是被免職的官員總是非常低調地複出,以至於很多人把“免職”簡單界定為地方政府應付輿論、忽悠民意的擋箭牌。
面對被免職官員頻繁複出這個現象,追問複出程序是否公開透明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還是去追問當初的問責是否公平公正、客觀真實。如果對“問題官員”的問責,始終游離在處分種類和法律責任之外,僅僅局限於不痛不癢的免職,那官員在一年後複出幾乎是一種必然——要是免職只是為複出而準備的,那所謂的問責還能有什麼實際意義呢?
一言以蔽之,被免職官員的悄然複出,表面上是複出機制和複出程序出了問題,實際上卻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問責”問題。(時間:12月5日 來源:新安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