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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該為綿陽機場淨空環境遭破壞負責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6-29 14:48:23  


 
  實際上,我國對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已經有完善的法律法規。

  《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不得修建不符合機場淨空要求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第六十條中明確,在依法劃定的民用機場範圍內和按照國家規定劃定的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修建、種植或者設置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的,由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修建、種植或者設置該障礙物體的人承擔。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並向社會公布。同時在第四十七條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淨空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審批時,應當書面徵求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意見。

  由此可見,從法律上來說地方政府是機場淨空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各級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要擔當起在機場淨空保護工作中的主體地位,負起責任,從嚴管理,擔當起對機場淨空保護區域禁止行為的行政處罰責任,把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實處。應嚴格執行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程序,應相互配合,嚴格執法,對破壞機場淨空環境的事件,及時調查,依法予以整治和打擊,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只有嚴厲打擊危害民航淨空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才能改變機場淨空環境保護的被動局面,才能有效提升機場淨空環境保護的質量和水平,確保民航航空安全。(時間:6月29日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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