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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死刑罪名再瘦身彰顯法治進步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0-29 14:27:28


  雖然我國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等13個死刑罪名,但是我國現有死刑罪名仍然多達55個之多,其中以集資詐騙罪為代表的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判死刑問題在社會上的爭議很大,突出表現在吳英案上引起的爭議。

  事實上在現有的55個死刑罪名中,像組織賣淫罪的社會危害性,與剝奪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無關,沒有達到必須判處死刑的程度。對於這類犯罪行為判處死刑,並不符合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動輒就判處死刑,實質上是嚴刑峻法,反映的是過去特殊時期的“嚴打”思維。另一方面,像飽受社會爭議的集資詐騙罪,歸根結底是我國金融制度不完善的產物,只要制度不改革、市場機制不完善,僅僅依賴嚴厲的刑罰根本起不到實質性的制止效果。而且,司法實踐早已證明,死刑只能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在效果上並不比永無出獄可能性的無期徒刑強。

  再者,廢除死刑已成國際趨勢,越來越多的國家廢除了死刑,並成為法治文明的特征之一。而且,不少國家已經明確把不判死刑作為將逃跑到海外的犯罪分子引渡回中國的前提條件之一。對於一些犯罪行為繼續保留死刑,將成為阻礙引渡犯罪分子回國的技術障礙。

  我國目前尚沒有建立起廢除死刑的群眾基礎,廢除死刑無法得到絕大多數民眾認同,逐漸減少死刑罪名,取消民眾反對取消聲較小的經濟性非暴力犯罪以及暴力性較小犯罪的死刑,既是尊重大多數民眾現在的法治認知水平,實質上也是像世界上一些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一樣走漸進式廢除死刑,死刑罪名不斷瘦身是走向廢除死刑的一種務實的過渡方式。另一方面,死刑罪名再瘦身,體現了法律對生命的尊重,彰顯了人本主義,又彰顯了我國法治的進步,表明我國在量刑方面對死刑的把握和運用更加嚴格,是對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的最好落實。

  刑法修正案(八)與刑法修正案(九)相繼正面回應社會呼聲,持續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由此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死刑罪名再瘦身,絕非刑罰改革的終點,真正的終點必將是順應時代潮流不斷調整死刑的內容。(來源:燕趙晚報 作者:何勇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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