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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孔慶東敗訴,公眾人物原則“仍待完善”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2-21 00:27:06


  孔慶東好爆粗口,這一點眾人皆知。其實,罵人、被罵,起訴、敗訴,紛紛擾擾,都是公共空間中的“言語江湖”。孔慶東與吳曉平之間孰是孰非,並非重點,況且才是一審而已,還未定論。真正的看點在於,法院運用了“公眾人物”這一概念,並提醒孔慶東要“大度”。

  早在2002年,球員範志毅訴上海一媒體名譽侵權案中,法官就已經將“公眾人物應容忍正當輿論監督造成的輕微損害”寫進了判決書。歷經多年的討論,以及類似事件的發生,人們漸漸形成這麼一個共識:公眾人物應承擔更多社會責任,接受更嚴的監督,其人格利益在法律保護上就應當適當克減。

  只是,這一概念至今仍未正式被寫入法律體系。可以看到,目前法院利用“公眾人物”概念斷案的例子,不僅少之又少,且大多局限於娛樂、體育等領域,鮮延伸至政府官員。雖然近年來發生了一些官員名譽權訴訟案,與輿論監督有關,卻與“公眾人物”概念無緣。有官員用侵犯名譽權等理由,將一些看似激烈實則正常的批評與建議“壓制”下去。對此,有輿論呼籲:限制官員通過訴訟維護名譽權,給批評與建議一個恰當的出口。

  孔慶東作為教授、公眾人物,理應對無惡意的過激言論大度;普通公民對官員的一些過分批評,即使是不正確的,只要不是出於惡意,也應當被容忍。因此,有必要突破重重阻力,將“公眾人物人格權的限制和保護”問題,明確寫進法律,而非等著法院“自行裁量”,也別讓人們正常的批評與建議,被輕易扣上“侵犯名譽權”的帽子。(來源:新安晚報 作者:溫江樺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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