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方都市報》記者臥底一個高考替考組織發現,湖北個別高校多名大學生加入替考組織,試圖通過充當“槍手”牟利。6月7日上午,多名“槍手”在江西南昌一些高考點參加考試。
高考首日爆出的這一則新聞,讓人心裡很不是滋味。有人妄圖通過“走捷徑”的方法獲得進入大學的通行證,終被臥底記者曝光,等待這些替考買家、賣家以及組織者的,無疑將是法律的制裁。這也警示那些懷著“不勞而獲”美夢的個別考生,歪門邪道行不通,靠自身實力才是正道。
然而,這次替考事件被曝光并得到了警方的及時介入,并不意味著教育管理部門今後就能高枕無憂。只要存在替考需求,估計高考替考現象就會不斷滋生。而下次查處替考,還能繼續依靠臥底記者的曝光嗎?
簡要梳理近年來的一些高考替考事件可知,替考舞弊往往不是個別人的單打獨鬥,而是有組織、有計劃的集體作弊。在替考過程中,“上綫”組織者溝通考生買家與“槍手”賣家,并且通過制作假身份證、准考證的方式混入考場,實現替考目的。在替考交易鏈中,往往存在戶籍、教育等有關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與替考組織者勾結,收受賄賂,大開綠燈。
據報道,有“槍手”就表示,自己從大一就開始替考,如今大四已是第四次參加,三年來已掙到十萬餘元,同時還發展了不少“下綫”。如果他所言屬實,此次江西替考事件不過是冰山一角,水面下未被發現的黑色替考產業鏈令人擔憂。
面對黑色替考產業鏈,現有的處罰措施卻并不給力。目前,我國并無專門的考試法,也沒有針對高考替考組織行為的相關司法解釋,一般只能以“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等罪名進行處罰。而如果組織替考者沒有偽造身份證、准考證的行為,其單純的替考組織行為就無法得到刑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效規制。此外,“槍手”與買家的違法成本也極低,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對替考買家而言,雇“槍手”被發現則頂多是被禁考幾年,萬一沒被發現就能輕鬆混個大學文憑,何樂而不為呢?
高考秩序受到替考現象的侵蝕,近年來呼喚替考入刑的聲音不絕於耳,也曾有檢察官提出應增設“非法組織替考罪”。今年再次出現的替考事件又一次印證了入刑的必要性,重典治亂,正當其時。
筆者認為,封堵替考黑洞,需進一步增加買家、賣家以及組織者各方的違法成本,用刑罰手段擠壓替考現象的存在空間。當然,立法需要經過詳細調研論證,并非一蹴而就。在此之前,不妨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對替考行為進行規制。只要有心治理,必能消除亂象!(來源:檢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