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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信用卡“協議收費”仍有兩大漏洞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4-22 14:28:24


備受詬病的信用卡滯納金終於被取消了,是對廣大持卡人的重大利好。
  日前,央行發布了《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決定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指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准;不得收取超限費;發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

  備受詬病的信用卡滯納金終於被取消了,無疑是對廣大持卡人的重大利好。要知道,具有懲戒性質的滯納金,只有具備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才能收取,而銀行和客戶系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并非行政管理關系。可以說,以“違約金”取代“滯納金”,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順勢之為。但在銀行處於強勢地位的背景下,仍須對“違約金”加以規範約束,防止其突破公平原則,再次滋生暴利空間。

  銀行向逾期還款者收取懲罰性或補償性違約金,是對自身正當權利的維護和對失信行為的約束,無可厚非。但目前,對於違約金的收取及範圍和上限,尚無明確規定,合同法只規定了合同雙方可以約定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該規定實際上留有餘地,為收取高額違約金開了口子,極易導致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地位訂立不平等合同,收取高額違約金。

  尤其是我國的銀行相對於持卡人而言處於絕對強勢地位,持卡人在是否支付違約金及支付標准方面根本沒有談判能力。加上銀行有“足智多謀”的財稅專家和法律專家為信用卡章程把關潤色,設置一些“陷阱”式的違約金條款,讓單槍匹馬的持卡人防不勝防,稀裡糊塗就達成了“違約金”協議,簽訂了支付高額違約金的“賣身契”。退一步講,即便銀行明確在格式條款中告知違約金標准和支付方式,持卡人也很難“協商”,除非其不使用信用卡業務。尤其不能排除的是,在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下,銀行之間還可能結成利益同盟,收取標准相同或相近的違約金,讓持卡人別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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