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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賈敬龍案,讓輿論謙抑緩解糾結之痛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1-17 23:43:30


  據新華社報道,11月15日上午,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將故意殺人犯賈敬龍執行死刑。行刑之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安排賈敬龍與其親屬進行了會見。至此,一起攪動輿論多日,引發諸多輿論爭議的死刑案件終於畫上了句號。

  一直以來,我們總是強調司法的謙抑,但是今天,面對賈敬龍案所引發的巨大輿論風暴,有必要提醒一下,輿論對司法也應保持必要的謙抑。

  這種謙抑首先表現在輿論應該把對案件事實部分的查明和認定留給司法。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是司法的基本原則。事實有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所謂的法律事實是合法證據能够認定和證明的事實。在法律人眼中,法律事實不一定完全等同於客觀事實,但是可以無限接近於客觀事實。

  而查明事實,或者說是查明法律事實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的職責。為了確保司法機關充分有效履行這一職責,法律設計了一系列嚴格的訴訟程序,如重大案件庭前會議制度、庭審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等,同時還賦予了法官非法證據排除的權力。因為有公開公正科學的法律程序保證,所以司法機關才更有可能查明事實、還原真相。這一點,任何一個尊重法律、相信法律的人都無法否認。

  與之相比,輿論依據信源的可靠性就差多了。無論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被告人家屬,還是受害人家屬,其面對媒體表述時都會因各自立場不同帶有明顯的偏向性,即使是與案件無關的旁觀者也會出於種種考慮而變換說辭,對此媒體很難分辨。所以,輿論在評判一個案件時如果揪住一些所謂的“事實”不放,并以此得出結論,就很容易掉到坑裡。

  我們看到,圍繞賈敬龍案件一些主張免死的輿論大多集中在賈敬龍是否有從輕情節,在是否屬於自首這個問題上。可這些都是案件關鍵的事實部分。沒有經過庭審,沒有親歷過依法舉證質證的程序,就輕易對這些問題下結論是非常草率的。遺憾的是,在這個案子的輿論之爭中,不但一些媒體人,甚至個別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法學專家都落入了“事實的陷阱”。

  對此,我們不想給人扣上輿論審判的大帽子,但是不得不說的是,一些專家和部分媒體人確實搶了法官的活兒,犯了常識性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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