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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警察可使用武器情形增多 更要約束開槍權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2-10 15:38:50


  公安部網站1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公開征求意見。修訂草案稿由原有的52條增加至109條,對這部法律進行了較大修訂。與現行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訂草案稿新增對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

  關於警察使用武器,現行《人民警察法》第10條規定很簡單——“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盡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9條規定了可使用武器的15種情形,但仍不能適應社會發展。

  在現實中,警察使用武器引發爭議的案例不少。比如,廣西民警酒後開槍打死孕婦案,遼寧盤錦一村民因占地糾紛被警方槍擊致死等。這些案例之所以引發爭議,原因之一是法律規定籠統模糊。再加上突發事件較多,的確“武器使用情況在實踐中非常複雜”,亟待法律層面及時完善。

  上述草案稿中新增了五種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顯然是根據社會發展需要所做出的補充,是為了讓警察更好地保護群衆生命安全。同時,又擬新增不得使用和停止使用武器情形。也就是說,草案稿對警察用槍權利的規定,似乎要做到該增加的增加,該限制的限制。

  在筆者看來,法律在增加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的同時,也要對警察如何使用武器做出程序性規定。長期以來,我國法律規定“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如此規定顯然過於簡單,既讓某些警察使用武器時容易陷入“開不開槍”的困擾,也不利於最大化保障公民生命安全。

  譬如,日本法律對警察用槍的規定比較詳細,首先要避免因使用槍支進一步刺激犯罪分子;其次用槍指向犯罪分子起不到威懾作用時,可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開槍;再次開槍時,要警告對方“我要開槍了”。再如,德國規定,開槍前必須表明身份;在遭遇拒捕或者警察受到生命威脅時才可以開槍,并只能打非致命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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