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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解決警察工作中的問題需要健全法治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2-10 15:43:13


 
  新警察法明確,國家根據警察的崗位、職務,分別規定不同的服務年限和最高任職年齡,從事基層一綫執法執勤工作滿25年或者在特殊崗位、艱苦邊遠地區從警滿20年的警察,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

  對於警察的職業保障內容,現行警察法只包括因公致殘、因公犧牲或病故的內容。新警察法增加了警察的保持身份權、申訴權、控告權及依法履職的免責和補償的內容。此外,修訂草案明確,警察因公受傷的,醫療機構應當無條件及時予以救治,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關於警察培養問題,新警察法也做了全新規定。人民警察院校公安專業學員實行預備警官制度。人民警察院校公安專業學員實行警務化管理,在校期間學習、訓練、生活、醫療等所需費用,由國家全部承擔。

  人民警察院校公安專業學員參加警務實踐活動,因公致傷致殘或者犧牲的,享受人民警察撫恤等待遇。人民警察院校公安專業學員畢業錄用為人民警察的,應當依照規定與錄用機關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協議。未錄用為人民警察或者未滿服務年限的,前款規定費用應當予以退還。這就保證了公安人才培養的長效機制。

  新警察法總體比較完善,但也還有細化的必要。比如,新警察法對現行警察法關於警察錄用的學歷規定以及擔任領導職務的學歷條件幾乎一字未動,仍然規定“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即符合招錄為警察的條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即符合擔任公安機關領導職務的條件,這顯然不利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及領導幹部專業化水平的提高,應該予以考慮修改。(來源:法治周末 作者:黎津平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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