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法院已事先聲明這是高仿的LV,但并不代表這一拍賣行為就合法合規了。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換句話說,一般的沒收物,是可以依法進行拍賣的。
但問題是,“高仿”的物品可以進行拍賣嗎?
高仿的LV,是有著使用價值的,而且從競拍的“行情”看,也不是很低。直接銷毀確實可惜,但是,拍賣之所以不能任性,在於其偽造了LV的品牌。具體到該法院的拍賣行為,傷害的不是消費者的知情權,而是LV商家的品牌權益。
按照法律規定,偽造他人品牌的物品,壓根就不被允許在市場流通,又豈能公開拍賣?
其實,對於這種高仿產品,是可以換一種姿勢合法拍賣的。
據《質量技術監督罰沒物品管理和處置辦法》相關規定,消除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印記的,則有著合法拍賣的可能。
類似事件已經屢見不鮮。多一些用心和敬畏,少一些任性和胡為,就不會鬧出那麼多笑話。(來源:新京報 作者:王磊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