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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擺射擊攤獲刑,司法之槍是否打歪?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1-04 11:21:02


街頭的氣球射擊攤(圖片來自網絡)
  天津51歲的大媽趙春華在街頭擺了一個射擊攤打氣球,今年10月12日晚,在公安機關巡查中被抓。警方在她的攤位上查獲槍形物9支及相關槍支配件、塑料彈,其中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區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很多人都在夜市、公園等地的射擊攤位玩過打氣球、打電子靶游戲,本以為,這就是一種和套圈、投球一樣的簡單游戲,沒想到經營這種游戲會是一種犯罪。從法律角度審視,此案值得商榷。司法部門將趙春華用於開展射擊攤經營的游戲槍形物定性為“槍支”,依據是公安部於2007年10月29日公布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2010年12月7日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1.8J/cm2。

  而舊的標准鑒定方法是:將槍口置於距厚度為25.4mm的幹燥鬆木板1米處射擊,彈頭穿透該鬆木板時,即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鬆木板上的,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槍支。顯然,新標准比舊標准更嚴苛,依據新標准,槍支的範圍大幅拓寬,非法持槍罪的門檻也隨之降低了。

  《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給“槍支”下的定義是: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據此,“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是槍支的認定要件,而1.8j/cm2的槍口比動能達不到這一要件要求。實際上,《槍支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給游戲槍支留出了空間——單位和個人為開展游藝活動,可以配置口徑不超過4.5毫米的氣步槍。但1.8j/cm2槍支認定標准幾乎將所有氣步槍都劃入圈內,等同於堵死了游戲類氣步槍的生存路徑,也就違背了法律的精神。

  趙春華不知道她所經營的游戲槍形物是“槍支”,沒有非法持有槍支的主觀惡意,也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屬於情節輕微,司法部門應該考慮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甚至定罪免處,或不予定罪。

  近年來,已有不少人因持有“玩具槍”獲罪,令人擔憂。嚴格控槍固然必要,但槍支認定標准應該更科學、更合理,讓司法之槍更精准。(來源:半島都市報 作者: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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