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奧迪涉嫌價格歧視事件還在持續發酵。近日,奧迪方面否認“官民不等價”構成價格歧視,強調針對不同群體的差別優惠屬於正常的市場營銷策略,沒有突破法律框架。奧迪同時承認,公司給該車型的市場定位是中高端收入群體,優惠政策主要是為了吸引各界精英人士。除了公務員,商界、醫療、教育、文體、法律等行業的精英也是其目標客戶,分別給予了不同的優惠政策。
所謂價格歧視,通常指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級、相同質量的商品或服務時,在接受者之間實行不同的銷售價格或收費標准。作為一種有損交易公平原則的行為,世界上大多數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都通過立法對價格歧視予以禁止,我國也不例外。1998年5月1日起實施的價格法和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壟斷法,均對此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不過,盡管法律對價格歧視有著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但實踐中因為實施了價格歧視行為的企業被依法追責的案例并不多見。也正因如此,近年來針對消費者的價格歧視日趨增多,成為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又一市場痼疾。
在法律明文禁止的情況下,價格歧視現象不僅沒有減少,反而有所增多,究其根源,與法律的不够完善有著密切關系。綜觀現行有關反價格歧視的兩部法律,由於存在不完善之處,客觀上為企業實施價格歧視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如價格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但從法條表述來看,該法條保護的價格歧視對象是經營者,對個體消費者維權是否適用該法條只字未提,消費者維權難免遭遇於法無據之尷尬。
同樣,反壟斷法第17條關於價格歧視構成要件的規定,明顯過於嚴苛,不可避免地成為消費者維權的“攔路虎”。按照該法條的規定,要認定真正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價格歧視”,需要同時滿足“實施主體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針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沒有正當理由”三個條件,其中關鍵在於實施主體是否具備市場支配地位。衆所周知,市場支配地位的判斷需綜合考量實施主體在特定區域的所占市場份額以及對上下游行業的控制力等多種因素。如此嚴苛的規定,不但普通個體消費者對此不知所措,就是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術的監管執法部門,對此亦是心有餘而力不足,又怎麼能够對實施價格歧視的企業高舉依法制裁的大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