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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女教師評職稱,輿論為何不給機會
http://www.CRNTT.com   2018-01-16 16:39:28


 
  我想說的是,無論是法律懲戒還是道德譴責,都應當有一個合理性限度。打人致傷致殘致命,不同的行為結果分別對應不同的法律懲罰,包括判處死刑,本身也是一種量刑結果。司法中還有一項原則叫“一事不再理”,意思是說一個人不能因同一行為或同一罪名受到兩次或多次審判或處罰。那麼,道德譴責所施加的懲罰難道就沒有任何約束和限制?繆某已經因為此事而作出賠償,并且自動離職、主動撤銷落戶申請,時隔兩年多,她難道還必須面對不能評職稱等後果嗎?

  繆某的醫鬧行為確實惡劣,僅僅作出賠償是不够的,但只是依靠網友道德譴責來施加壓力,對其進行道德審判,這最終只會讓人人陷入道德恐慌。因為道德的內涵與外延具有高度伸縮性,常常會使不同人群對同一行為作出不同的道德評判,所以,道德審判往往會上綱上綫,進而影響一個社會法治精神的形成。

  就繆某的事情而言,如果人們認為對她懲罰過輕,應當呼籲加強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將類似行為納入師德考察範疇。事實上,教育部於去年8月印發的《中小學德育工作指南》,也已提出實行師德“一票否決制”。不過也要看到,“一票否決”并不等於“終身否決”,除觸犯法紀應接受相應懲罰與處分外,教師違反師德規範也應有相應評價和糾正措施。從這個角度講,繆某也不可能永遠被剝奪評職稱的機會,否則這就未免矯枉過正了。(來源:錢江晚報 評論員:魏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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