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依據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其中之(一)就是:“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這就是說,如果納稅人逃稅,稅務機關沒有發現或者發現了又不追繳的話,納稅人的刑事追責就不能啓動。這正是所謂的“逃稅初犯免責制度”。明星藝人等高收入人群是不是考慮到這一點,想占法律的空子,就不得而知。
不過若幫助逃稅“初犯免責”,對於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是有法律風險的。因為刑法第404條規定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即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在範冰冰事件中,如果數額真的涉及幾千萬元以上,無論是對於範冰冰本人,還是有關稅務征收管理人員,都存在明顯的法律風險。
如果說,範冰冰工作室真的存在利用“陰陽合同”逃稅的行為,那就應該盡快考慮變被動為主動,積極申請補交稅款,或者接受行政處罰,以換取刑事免責,這恐怕也是範冰冰工作室現在最為焦慮的問題。否則,根據上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早在2002年,著名影星劉曉慶因為逃稅坐了一年牢,當時民衆的稅法意識并不強,這也算是給我國稅法打了一次廣告。2008年,台灣著名藝人林志玲因為逃稅被相關部門查處,為此補交了一千多萬台幣。
在中國影視業紅紅火火的大背景下,還得重申明星依法納稅的常識,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從《刑法修正案(七)》對於逃稅罪的規定,到《稅收征管法》這部稅收程序法;從“初犯免責”再到“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中國的稅收法律制度已經相對健全。希望這次稅務機關的依法稽查,能全面調查清楚“陰陽合同”背後的是非,希望此案成為稅收法治化的試金石。(來源:澎湃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