紛擾多時的崔永元舉報範冰冰事件終於水落石出。10月3日,稅務部門公布範冰冰案情況,範冰冰因陰陽合同,其公司偷逃稅款,被責令按期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8億餘元。
正如範冰冰自身的道歉信所說:她沒有擺正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辜負了國家對她的培養,辜負了社會對她的信任,也辜負了影迷對她的喜愛。稅務部門依法作出的處罰,有利於維護我國稅法的權威性、嚴肅性。這些道理都簡單明了,確鑿無疑,無需多議。
對於此次公布的處罰,很多人質疑,為什麼範冰冰沒有像當年劉曉慶那樣,因為偷稅逃稅入獄。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但是,《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後的刑法第201條第4款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所以,範冰冰只受到行政處罰,并沒有像當年劉曉慶那樣涉及刑事責任,本身是沒有問題的,是依法依規的。
對於偷逃稅,接受行政處罰之後,不入刑,除了法律本身在邏輯上的嚴謹性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偷逃稅的主體,都是經濟運行的重要環節,一旦主體入獄,整個經濟活動就會斷裂,牽涉上下游的經濟活動就會消失。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保護經濟運行,保護就業。
對於影視行業來說,也是這樣。一部電影結尾顯示的大量演職員表,說明它提供了大量工作崗位與工作時間。一個範冰冰身後,除了導演、攝影、編劇這些光鮮的職位,還有無數的群衆演員,以及上下游的營銷、宣傳、影院甚至爆米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