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一到“618”“雙11”以及店慶日前後,電商平台“二選一”問題就會頻現。截至目前,遏制“二選一”的相關法律法規越來越多,但效果卻不盡如人意。
必須承認,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從來不會一蹴而就。近年來,關於“二選一”的討論很多,有關“二選一”的立法也不少。強迫商家“二選一”的行為涉嫌違反《電子商務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此外,還有不少法規、規章和諸多“辦法”“通知”等規範性文件。
去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電子商務法》,雖未直接提及“二選一”,但多個條款與此緊密相關。比如,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去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在第十二條正式將從事網絡經營活動行為納入監管範圍。該條文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最高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在6月份發布的一項名為“電子商務中‘二選一’的性質和法律適用問題”課題報告認為,應當規制“二選一”行為已經在行政執法、司法和學界達成了共識。
不可否認,這些法律法規與共識以及由此帶來的業內變化,都是進步。但是,并不能說“二選一”從此就會完全消失,或在共識背後就沒有“二選一”暗流湧動。
從相關立法來看,仍有進一步明晰各自適用範圍的現實需要。《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這三部法律的適用對象,的確存在交叉,卻也有各自的調整範圍。前述最高法院研究機構的報告就建議:對於情節較為輕微的“二選一”,可適用《電子商務法》;當需要加重處罰相關主體時,考慮《反不正當競爭法》;當情節較為嚴重時,可適用《反壟斷法》予以規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