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也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
盡管相關法律法規作出了規定,但面對彈窗廣告的侵擾,絕大部分用戶除了吐槽和抱怨外,沒有更好的辦法解決這一問題。
“因為這方面的監管很難,更多的是依賴用戶舉報。然而,大多數用戶不知道如何舉報這些彈窗廣告,尤其是對於不知道從哪裡彈出的廣告,更是難以發現這些廣告彈出的源頭。”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姚志偉說。
周世虹認為,廣告法第四十四條從形式上保證了網絡用戶的選擇權,實質上是給用戶設置了義務,即用戶必須手動關閉,否則就必須接受或者默認,“這一規定賦予了廣告發布者發布彈窗廣告的權利,卻給廣大互聯網用戶設置了關閉彈窗廣告的義務,客觀上剝奪了用戶的自主選擇權,導致用戶無法繞開、無力規避、被迫接受,顯然不妥”。
周世虹建議,盡快修改廣告法第四十四條,轉變立法理念,明確用戶的自主選擇權,讓廣大用戶自主選擇是否點擊開啓按鈕瀏覽廣告。
提高罰款數額進行信用懲戒
根據廣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