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因虛假宣傳等被處45萬元罰款後,近日,加拿大鵝品牌“不得退換”的“霸王條款”再次引發輿論熱議。昨天,上海市消保委就加拿大鵝退換貨條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問題約談企業。中消協同時發聲,認為任何品牌在消費者面前都沒有特權,呼籲消費者理性消費、主動監督,拒絕盲目品牌崇拜和炫耀性、攀比式消費,面對經營者的傲慢與偏見要敢於說不。
據報道,上海市民賈女士花費11400元在“加拿大鵝”專門店購買了一件羽絨服,回家發現不僅商標綉錯了,衣服上還掛著長長短短的綫頭,面料也有陣陣刺鼻的味道。面對一堆質量問題,賈女士的退貨要求卻處處碰壁。據賈女士介紹,在購買時,店員要求她簽一份《更換條款》,其中寫道:“除非相關法律另有規定,所有中國大陸地區專門店售賣的貨品均不得退貨。”有記者在加拿大鵝其他門店詢問,得到了相似回答。
面對輿論質疑,12月1日加拿大鵝發布聲明,稱“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所有中國大陸地區專門店售賣的產品可以退貨退款”。官方回應“可以退款”,讓消費者心中的問號更多了:賈女士簽署的條款寫著“不得退貨”;從媒體的采訪看,不止一家門店明確“不能退貨”,如今品牌官方又說“可以退貨”,說的跟做的對不上,輿論發酵之前和之後的表述大相徑庭,到底是見風使舵,還是提前預設的文字游戲?在約談中,上海消保委也發現,不僅加拿大鵝所表述的公司退換貨流程與消費者反映的實際情況多有出入,對要求消費者簽署的《更換條款》的具體含義也支支吾吾、表述不清。更重要的是,加拿大鵝在其全球官網上表述退換貨政策為“30日無理由退貨”,但參與約談的相關負責人表示,加拿大鵝并不在中國大陸執行這一條款,明顯涉嫌“內外有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規定。該條法規約束的是所有在中國進行經營業務的商家,沒有例外可言,無論是從加拿大還是哪兒飛來的鵝,一樣要嚴格遵守,更不要搞什麼通過提前跟買家簽署協議免去賣家責任的小把戲。加拿大鵝應該明白無誤地澄清,到底有沒有一條“中國區通用的條款”?
依據法律,任何一個商家都無權要求消費者“不得退貨”;依據現實,消費者倒是有能力通過自己的選擇使得一個品牌退出視綫。(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辛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