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糾紛案中的法律爭議
鄭淵潔稱,他於1981年創作了皮皮魯,1982年創作了舒克,1985年創辦《童話大王》雜志。而皮皮魯、舒克、童話大王的商標分別於2010年、2009年、2011年被他人獲准注册。
記者了解到,“皮皮魯”被注册的是第29類肉、肉幹等制品,“童話大王”和“舒克”被注册的是第25類服裝、套服等商品,而鄭淵潔此前并未注册相關類別商標。
之後,鄭淵潔分別就這三個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但裁定不一。記者梳理此前多份法律文書發現,相關裁定或判決支持鄭淵潔的理由主要是:他人注册的商標侵犯了角色名稱享有的“在先權利”。
鄭淵潔多起商標維權案代理律師、北京勇者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王小艶認為,根據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魯西西、童話大王、舒克這樣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角色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在易導致相關公衆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許可或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的相關商品上。
而相關裁定或判決中不支持鄭淵潔的理由主要是:相關商標使用人并未“誇大宣傳”,不屬於“帶有欺騙性”的標志,也并未“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
此外,對商標提起無效宣告有法定期限,一些爭議商標在鄭淵潔提起申請時,注册已逾五年,主張超過法定期限,因此不予支持。
為什麼鄭淵潔有些維權訴求得到支持,有些卻沒有?裁定標准是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