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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海量信息,算法推薦如何守好邊界
http://www.CRNTT.com   2022-03-04 20:00:51


 
  科學解釋互聯網領域的通知規則。 從行為上看,互聯網平台向用戶提供的,要麼是內容,要麼是服務。如果互聯網平台向用戶提供的是文本、視頻等內容,而且這些內容如果侵權,互聯網平台就構成了直接侵權行為。如果互聯網平台向用戶提供自動存儲空間、搜索、鏈接等技術服務,僅在主觀上存在過錯的前提下,承擔間接侵權責任。互聯網的本質是連接。為保證互聯網行業的健康發展,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規定了互聯網企業的免責條件。如果權利人向互聯網平台發出了符合條件的通知,告知互聯網平台上存有侵害其權利的作品,互聯網平台及時删除了該作品,及時斷開鏈接或者采取了其他必要措施,互聯網企業就不承擔法律責任,這就是互聯網領域所謂的“通知-删除”規則。隨著算法技術的廣泛應用,越來越多的第三方機構利用算法代表權利人向互聯網平台發出侵權通知。例如,創立於2011年的某科技公司,截至2020年11月,已監測發現4700多萬條侵權鏈接。為避免侵權風險,提供服務的互聯網平台被迫采用算法技術對涉嫌侵權作品進行比對并删除,由此,互聯網環境下的“通知-删除”規則變成了“算法通知-算法删除”規則。有學者指出,在這種模式下,由於機器人之間的對話取代了人與人之間的對話,只能將互聯網平台的算法系統對“算法通知”的接收,“視為”平台的“知道”。

  合理確立互聯網平台的注意義務。 注意義務是互聯網平台承擔責任的前提。互聯網平台在提供服務時,由於其面臨的是海量信息,法律并沒有籠統地要求其承擔事先審查義務。也就是說,互聯網平台在提供服務時,并不事先對上傳作品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但如果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非常明顯,如將熱播的影視作品以設置榜單等方式進行推薦,用戶侵權行為像紅旗那樣鮮明,達到了“紅旗標准”,互聯網平台就違反了應盡的注意義務,構成了間接侵權。須注意的是,互聯網平台利用算法推薦涉嫌侵權作品的行為,由於其後台無法看到作品內容,不能歸入傳統的作品提供行為;但就其主動推薦而言,又與典型的服務提供行為存在差別,是一種介於二者之間的行為。因此,讓其承擔直接責任,顯得過於苛刻。但如果一般性地適用“通知-删除”規則,又與其推薦涉嫌作品的主動性不相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如果互聯網平台主動對熱播影視作品的主題、內容等進行了編輯并提供服務,就認為其違反了注意義務。盡管算法推薦作品前,互聯網平台會對關鍵詞等進行編輯加工,但這只是機器編輯,不能籠統地認為違反了注意義務。目前實踐中,有些權利人為保護作品,最常見的是在某些熱播的影視作品上添加視頻指紋技術等,借此可以追蹤侵權作品的傳播。如果權利人要求自動推薦作品的視頻網站采用該指紋識別技術,視頻網站不采用該技術就可以認為其沒有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當然,有些國家和地區目前對算法推薦行為的規制更為嚴格,要求互聯網平台對綫上分享的視頻著作權進行確認,這或許會抑制算法推薦的應用。(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李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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