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這次提出的稅收優惠也符合國際規律。文件中強調“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的上限為12000元,未來還會根據各種因素適時調整繳費上限。國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并依規領取個人養老金”。這讓人想起美國1974年通過的《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和1978年的《國內稅法》,如果沒有稅收優惠,美國的補充養老金融不可能發展到今天的程度。我們的個人養老金制度未來也會依靠個人綜合所得稅制度得到促進與發展。每年12000元將會成為個人養老金附加扣除的標准,這一標准短期內很難大幅提高。因為美、英等國的歷史都證明,稅收優惠要有限額,要防止高收入群體通過大規模養老金繳費造成的不合理避稅。
最後,此次文件強調了養老金融的要求,“參加人達到退休年齡或符合其他領取養老金的情形,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這是個人養老金制度的核心,很多人提出,這種個人積累,沒有國家補貼、沒有單位繳費,也沒有人承擔長壽保障,意義何在?事實上,養老金到退休年齡後才可以領取,這不是簡單的存款和投資,而是為養老所做的准備,這種鎖定性、獨立性和長期性是養老金融的基本要求。
總之,個人養老金制度及其個人賬戶符合國際發展趨勢和我國國情。相信在未來,更具操作性的細則、相應的養老理財產品也會隨之出台。(來源:環球時報 作者:胡乃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