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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不當洩露將被追究刑責
http://www.CRNTT.com   2022-06-01 20:48:03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會簽下發了《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據了解,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但由於規定較為原則,實踐中對封存的主體、封存的具體內容和程序以及查詢的主體、內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導致該制度在落實中出現封存管理失範,相關部門監管失序等問題。

  《實施辦法》全文共計26條,涵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定義及範圍、封存情形、封存主體及程序、查詢主體及申請條件、提供查詢服務的主體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條件及後果、保密義務及相關責任等內容,基本上解決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中遇到的主要問題。

封存內容力求全面

  《實施辦法》要求對於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應封盡封”。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訴訟終結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後,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對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對於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後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應當標注“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并對相關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對於未成年人不予刑事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記錄;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記錄也應當依法封存。

  對於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也要注意對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對於2012年12月31日以前辦結的案件符合犯罪記錄或者相關記錄封存條件的,也應當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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