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查詢程序,明確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記錄。對於有關單位和個人查詢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申請,認真審核申請理由、依據和目的,嚴格把關,及時答複。
明確了出具證明的形式。即對於經查詢,確實存在應當封存的犯罪記錄,應當出具統一格式的、與完全沒有任何犯罪記錄人員相同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并後附統一格式。
同時對於許可查詢的,應當告知查詢單位及相關人員嚴格按照查詢目的和使用範圍使用有關信息,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不按規定使用所查詢的記錄或者違反規定洩露相關信息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為便於工作,《實施辦法》中維持了目前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職權分別提供犯罪記錄查詢服務的做法。
責任追究力求到位
《實施辦法》明確了對信息不當洩露的法律責任。第20條規定了承擔犯罪記錄封存、保護未成年人隱私、信息工作的公職人員,不當洩露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或者隱私、信息的,應當予以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給國家、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對犯罪記錄封存工作的檢察監督權。規定了檢察機關應當將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和隱私、信息保護的全過程納入檢察監督範圍之內,相關部門在收到糾正意見後要及時審查和反饋。(來源:海報新聞 海報新聞記者:劉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