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措施力求有效
對所有案件材料,應當執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加密處理,執行嚴格保管制度。除了紙質卷宗、檔案材料等實質化封存外,特別強調電子數據也應當同步封存、加密、單獨管理,并設置嚴格的查詢權限。
《實施辦法》規定了封存的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台提供或者授權相關平台對接,不得授權網絡平台通過聯網直接查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均負有在所負責的訴訟環節告知知悉未成年人涉案信息的人員相關未成年人隱私、信息保護規定的義務,以及規定了不履行該義務的法律責任。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後,非因法定情況,不得解封,但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成年後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其之前的犯罪記錄。
查詢程序力求嚴格
《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查詢主體。依法嚴格限制了單位查詢主體,沒有國家規定的,有關單位查詢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不予許可。對於個人查詢本人犯罪記錄可以依申請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