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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大修,究竟修了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22-07-01 18:27:29


 
  不僅如此,在第六十三條中還規定,“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還可以進一步處以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罰款。顯然,這種對處罰上限的大幅度提升,將有效地提升反壟斷的威懾力,從而對相關企業形成事先的震懾。

  值得指出的是,除了對涉案的企業作出了法律責任規定外,新《反壟斷法》還規定了對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比如第五十六條規定了可以對實施壟斷協議的企業的負責人處以一百萬以下罰款。而在第六十七條,更是規定了對於違反《反壟斷法》并構成犯罪的個人可以處以刑事責任。由於在現實中,很多企業的決策都是由個人作出的,因此毫無疑問,這種將責任落實到個人的規定將可以對遏制壟斷行為起到很大的助益作用。

  當然,除了大幅提升處罰力度,將法律責任落實到人外,“法律責任”部分還有不少值得關注的地方。例如,第六十條規定了設區的市級以上檢察院可以提起對壟斷行為的公益訴訟。考慮到現在很多企業的行為涉及的受害者可能比較分散,沒有能力提起訴訟,這一規定或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達到“為民請命”的效果。

結語

  《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的憲法,其對於規範市場競爭、引導企業競爭行為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從總體上看,這一次的修法與時俱進,根據經濟形勢的變化,對過去幾年中新出現的不少問題都進行了回應,作出了新的規定。這些修改都有助於讓這部“經濟憲法”更好地用於維護競爭秩序、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不過,我們也必須看到,這部新的《反壟斷法》依然有很多有待完善和補充之處。比如,在新法中,大幅度提升了對壟斷行為的處罰上限,這讓執法機構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但是,在現實當中,處罰應當怎樣決定,根據什麼標准來選擇罰款比例、懲罰倍數,這些在新法中并沒有提及。又如,現在歐美各國都開始引入“守門人”規制制度,要求大型平台企業承擔額外的監管義務,而我國也在平台主體責任的框架下對這一制度進行了一些探索。如果將來我國也要引入類似的規制制度,那麼它將和反壟斷法如何銜接,這似乎也是有待回答的問題。

  當然,《反壟斷法》的最主要任務只是確定反壟斷工作的總體方向,從這個角度看,這次修法已經很好完成了這個任務。至於各種細節,以及需要進一步完善之處,恐怕留給未來的各種指導性文件是更為合適的。(來源:經濟觀察報 作者:陳永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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