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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大修,究竟修了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22-07-01 18:27:29


 
  這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通過與經營者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方式,妨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對其他經營者實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競爭”。

  這一條的修改,主要是針對一些地方出現的新型行政壟斷行為,即通過招標、特許經營等方式與某些企業簽訂合作協議來指定特定企業經營某些業務,而排除其他企業進入市場的可能。由於這些行為通常不是通過行政命令實現的,因此很難歸入現行《反壟斷法》規制的範圍。不過,究其實質,這卻是一種不折不扣的行政壟斷行為。所以,這次第四十條的加入,就是堵上了這個規則的漏洞。應該說,從打擊行政壟斷、維護市場秩序的角度看,其意義是十分重大的。

  除了這條新增的條文外,第五章還對一些條文進行了補充,加入了對一些原來沒有考慮到的特定行政壟斷行為的規範。總體來看,所有這些條文的增補和調整都體現了一個重要的信息,即反壟斷面前并無特殊化,即使是行政機關違反了法律,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理。

“對反壟斷調查”部分的修改

  新《反壟斷法》第六部分“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的修改主要有三處:

  (1)對涉案人員和單位的配合義務進行了規定。

  新法的第五十四條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這一條的加入,主要是為了減少反壟斷執法機構在調查行政壟斷案件時的障礙。

  客觀來說,反壟斷執法機構在政府體系內并不算是特別強勢的部門,因此在調查涉及行政壟斷的案件時,經常會遇到各種阻力。一些部門會以各種各樣的理由拒絕提供相應的材料,拒絕配合調查,這就很容易讓相應的調查陷入困境。而第五十四條的加入,就為反壟斷執法機構要求涉案部門進行配合、提供資料的行為提供了“尚方寶劍”。一旦這一條獲得通過,那麼拒絕配合,就會被視為是違法,并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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