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對“軸輻合謀”問題做了規定。
壟斷協議,尤其是橫向壟斷協議一直是反壟斷關注的重點。由於“囚徒困境”問題的存在,參與者要長期自發維持一個壟斷協議是很困難的,因此在現實中,很多協議事實上都有一個中間的組織者和維持者,它們會利用各種手段來幫助協議的維持。在現實中,很多協議其實都是所謂的“軸輻合謀”(hub-and-spoke collusion)——中間的組織者是“軸”,而一般的參與者則是“輻”。在很多案例中,“軸”的責任其實是要比“輻”更重的,但在現行的《反壟斷法》中,規制的重點卻主要集中在了“輻”的身上,這顯然并不合理。
在新《反壟斷法》的第十九條中,規定了“經營者不得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這意味著,以後不僅直接參與合謀的“輻”會遭到處罰,幫助合謀的“軸”也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部分的修改
新《反壟斷法》在第三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部分僅有一處修改,即第二十二條列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時,加入了一句“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前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如前所述,這一處修改也是針對最近的平台反壟斷問題提出的。從現在的實踐看,很多平台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都是由算法、數據、技術和平台規則支撑的。這些行為很難被歸入現行《反壟斷法》列舉的各種濫用形式,因而執法部門在處理上會面臨一些困難。從這個意義上講,新法明確禁止了這些行為,將有利於彌補現行法律對於相關問題的空缺,更好地引導平台的規範發展。
“經營者集中”部分的修改
在經營者集中部分,新《反壟斷法》有三處改動尤為值得重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