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是不可逃避、不可逆轉的事實,但是追求有質量的生命,順其自然走完這一生,是我們可以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生前預囑作為一種患者在健康狀況良好且意識表達清楚時的理性選擇,可以使患者做到對自己和家人負責,在最大程度上減輕死亡之前的痛苦,在生命最後關頭捍衛自己的尊嚴。
在公證實踐中,時常會出現當事人希望通過設立生前預囑的方式,讓自己在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時能够自主選擇采取何種治療方案,以在臨近死亡時維護自己的生命尊嚴。但由於之前生前預囑并沒有得到立法層面的明確認可,生前預囑的執行力也無法得到確切保障,當事人最終只能暫時放棄這個想法,另外謀求別的方式。
為了使患者本人的意願得到充分尊重,保證當事人生命權和生命尊嚴,同時減少患者承受不必要的傷痛,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提供具備下列條件的患者生前預囑的,醫療機構在患者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實施醫療措施,應當尊重患者生前預囑的意思表示: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複蘇等創傷性搶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進行或者不進行原發疾病的延續性治療等的明確意思表示。這是“生前預囑”首次寫入地方法,由此深圳成為全國第一個實現“生前預囑”立法的地區,深圳人自主決定疾病終末期的醫療措施有了法律保障。
一 生前預囑具有法理基礎
生前預囑(Living will)是指人們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識清楚時簽署的,說明在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臨終時要或不要哪種醫療護理的指示文件,即人們在意識清楚情況下通過單方簽署聲明書或其他關聯文書的方式,表達出在自己生命末期的時候所希望接受的醫療護理方案的意思表示。國內采用的生前預囑文件內容一般包含有“我的五個願望”,分別是“我要或者不要相關醫療服務”“我希望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治療”“我希望別人怎麼對待我”“我想讓我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麼”“我希望誰幫助我”。建立生前預囑制度能够使人們更加有尊嚴的、從容地離開人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