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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息“芹菜罰單”爭議,要從案例中探索執法尺度
http://www.CRNTT.com   2022-08-31 18:37:11


 
  “看似涉案‘毒芹菜’僅區區7斤,那上游批發商購進了多少斤?種植環節又涉及多少斤?這些‘毒芹菜’又都流向了多少餐桌?……”自媒體辯解文章基於“毒芹菜”無法溯源的一系列追問,事實上同樣可以作為對地方執法監管的反問:執法部門是否有效進行了溯源工作,以防止如上所述嚴重後果的發生?還是說僅憑店主無法提供進貨票據,就武斷做出了商家不能免責的決定?一個多月前的幾斤芹菜,或許可能拿不出相關票據,但對進貨渠道守口如瓶的概率恐怕并不高。

  按照《食品安全法》,經營者想要免責,不僅要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對超標情況不知情、“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在“充分證據證明”的判斷尺度中,給具體執法監管其實已經留下了非常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相對而言,多個免責條件的叠加反而事實上加大了經營者自證清白的難度。而《行政處罰法》還明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前述長沙芹菜案由“未追回已售商品”進而認定“未發現造成危害後果”從而減輕了處罰,同樣是未追回超標芹菜(事實上也未發現危害後果),為何就非要開出天價罰單?因天價罰單而被督查通報,那些左右為難的“委屈”又從何談起?

  “非不能也,實不為也”,榆林6.6萬元“芹菜罰單”的討論,無論怎麼推演,都無法為某些地方已經并非個例的各種大手筆罰款做解釋。如果說執法細則真的還不够細,依然缺乏手把手的具體指引,那就不妨以此番國務院大督查的通報為契機,圍繞這個6.6萬元的處罰在系統內展開一次詳盡、深入、全面的類案梳理,在案例講評中摸索可行的執法尺度,明確必須堅持的權力運行規則。(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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