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立委以流氓手段杯葛立法 台灣何來民主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3-14 10:36:36  


  中評社香港3月14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天發表社評說,從農曆年前到年後,“立法院”已經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打過兩次架了。第一次衝突在一月十九日,民進黨用機車鎖、窗簾布將“國會議長”封鎖在休息室內,癱瘓了議事。在斷斷續續的議事過程中,女“立委”的高跟鞋也上了CNN電視。在年後的三月八日,民進黨再度強力杯葛議事。本周四,“立法院”要加開院會三度討論該法,我們在此不得不期待朝野政黨多展現一點民主政黨的格調,不要再在國會殿堂無理取鬧。 

  社評說,首先,我們先看此法案爭議之所在。“中央選舉委員會”的組織規程,原本是依選罷法而制定,其委員十一至十九人全數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派任。至於委員之黨籍組成,僅規定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五分之二。此次藍營的主張,則是藍綠各黨推薦加倍的名單,由“行政院長”從中各提名六人,其餘五人也是由藍綠、無盟各推薦若干人,再依政黨協商方式提名產生。藍營此次將原本之中選會組織規程單獨抽出,依政黨人數平衡之方向草擬立法,民進黨批為“違憲”,認為侵犯了行政權。但是容我們在這裡指出:“違不違憲”是“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民進黨“立院黨團”完全沒有“代行憲法”解釋權的立場。即使“立法院”通過了“違憲”的法律(如NCC組織法),也要經過聲請“釋憲”、受理、解釋的程序,才能宣告為“違憲”。如果不經此途,任憑“立委”之片面解釋,就可以耍流氓手段杯葛立法,那麼以後是不是任何政黨都可以用“違憲”的名義,擋下自己政黨不喜歡的立法?這樣的流氓作為一旦變成常態,台灣還算是民主“國家”嗎?“立法院”的“多數決”還有意義嗎? 

  其次,在野黨此次傾全力要求制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台灣人民也許不能判斷其法條之“合憲”與否,但應該不難理解其“師出有名”。原來,“中央選舉委員會”是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八條所設,而選罷法最基本的精神,就是要維持選舉之公正、公平、公開。但是在二○○四年“總統”大選,中選會明顯配合陳水扁的選舉操作,活生生地把一個沒有意義但充滿民粹氣息的飛彈公投與“總統”大選綁在一起。今年,民進黨又要在年底“立委”選舉綁上“黨產公投”,而“中央選委會”又是角色曖昧地予以順從。一個原本應該中立公正的中選會,竟然如此不知避諱地在重大選舉中明顯偏袒執政黨,又容許對特定在野黨的負面題材合併舉行公投,這是哪一門子的行政中立?民進黨一方面杯葛中選會組織法,另一方面又推動黨產公投、全民追討黨產等群眾運動,意圖以一向偏頗的中選會去護航對自己政黨有利的選舉操作,泛藍此次會豁出去猛推中選會組織法,當然與民進黨與中選會過去三年沆瀣一氣的行徑有關。 

  最後,我們也要對“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憲法”定位提出看法。如前所述,原本“中選會”隸屬“行政院”,藍營的中選會組織法草案希望將中選會單獨立法,跳脫其“隸屬”“行政院”的格局,就是綠營所說的“違憲”癥結。我們認為,在民主“國家”,公平公正的選舉是一切公權力分配的基礎;如果這個公平基礎遭到動搖,則所有的民主規範都將失去意義。因此,“中選會”的預算、辦公房舍、行政支援可以由“行政院”主管,但是所涉及之選舉流程、選舉審議、公投案審查等牽涉選舉“公正”的程序,都應該秉持超然中立之原則,不但不該隸屬“行政院”,也不應屬於任何一個政府機關的管轄。套一句近日流行的檢察官用語,“中央選委會”的定位不應以制式的行政權視之,也不應侷限於“堆砌的法律概念”,而要以民主政治的高度去看待。無論如何,公正選舉的理念絕不該“隸屬”“行政院”,絕不應縱容飛彈公投綁“總統”大選、絕不可在“立委”選舉包裹針對特定政黨的公投議案、其執行機關更絕不能變成執政黨的外圍打手。 

  社評表示,總之,台灣總預算未能即時審查通過,尚可依預算法五十四條補救,暫時依前一年度之預算執行。“中央選委會”組織若是不能健全,台灣的民主政治卻是沒有補救機會的。朝野政黨究竟是真民主還是假民主,看其明天的表現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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