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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三個小時的庭訊後馬英九步出法院,向大批聲援的支持者致意。中央社 |
中評社香港5月8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院今(八)日第三度召開準備程序庭,其中馬英九委任律師宋耀明提出“法務部長”施茂林在“行政院會”對於首長特別費的“實質補貼說”要列為證據,被合議庭採用,認為具有證據能力。
中時電子報報道,此點對於馬英九相當有利。聯合晚報的報道也說,這項裁定無疑給了馬英九一劑強心針。
不過,步出法庭的馬英九被媒體詢問合議庭採用“法務部”這項證據,是否意味著他已打贏第一場仗時低調說,一切還言之過早,他尊重庭上裁決。
中時電子報報道,台北地院第三度開庭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進行證據能力、爭點及傳喚證人等程序討論,其中法官也將起訴書內容中“檢方認定馬英九施行詐術支用特別費”列為爭點,對此,步出法庭的馬英九還是重申,他根本沒有使用詐術、根本也沒有犯罪。
而馬英九委任律師宋耀明表示,今天在庭上所提的傳喚證人名單,與法院爭點相同,例如傳喚張哲琛的用意在於,他於“行政院主計處”擔任過局長及副主計長,在主計領域的時間很長,對於檢方在起訴書中所引用的一九八四年及一九九八年的“行政院”函文,張哲琛在過程中都有參與及了解相關背景。
而檢方對於這兩份函文的解讀與主計、會計及審計部門有些不同,所以這類函文發出的時候,顯然是有一定的背景,是否如同“法務部”所指稱的“實質補貼說”,以至於在實際的運作上會有習慣存在。
辯方也特別要求傳喚馬英九在擔任市長任內的出納人員及辦公室秘書,說明領具核銷過程,以證明檢方指稱馬英九施行詐術的論點並不成立;至於要求傳喚“中央”及市府首長,則是要證明這些首長們在月初用領據核銷特別費半數,都已有慣例的存在。
聯合晚報報道,馬英九在庭上要求調閱陳水扁當年在台北市長任內的特別費領用過程,及傳喚14名“中央”、地方官員作証等,以釐清特別費的屬性。
合議庭同時裁定,包括馬英九接受中天新聞專訪內容、回答市議員顏聖冠質詢內容、“審計部”函、台北市議會公報及台北市政府祕書處提出特別費請領單據,均具証據能力。
審判長蔡守訓上午問到,檢方在起訴書中指出馬英九使用詐術,陷出納承辦人員於不義,且每月將半數的特別費匯入銀行帳戶,且無支出打算。馬英九聞言耳根通紅、面露慍色地說:“當然爭執”。
他說,是會計把錢匯進帳戶,並不是他本人;而且帳戶裡的存款,他可自由支配,或是捐助公益。
蔡守訓諭令檢辯雙方就證據方法,在一周內提出書面意見,全案將於本月22日(周五)上午再開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