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補貼說”具證據力 對馬英九很有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5-08 15:11:19  


  中評社香港5月8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首長九特別費案,台北地院今(八)日第三度開準備程序庭,庭訊重點在於確認具有證據能力事項以及爭執點部分,合議庭最後裁示,認定台灣“法務部”諮詢意見書首長特別費為“實質補貼”的部份,均具有證據能力,此點對於馬英九相當有利,審判長諭知下次將進行證人詰問,預計五月廿二日上午九點半開庭。 

  中時電子報報道,馬英九辯護律師提出書面證據包括“審計部”公函、“行政院”公函、“審計部”“立法院報告及“主計處”“立法院“”報告指出,首長特別費用領據核銷付款部分,在二00六年十二月廿九日“行政院”才制定必須用領據核銷,以前並未有此規定。 

  而首長每個月用領據核銷特別費部份,只要出示領據,一經付款後即完成結報手續,若以非領據動支,則並未規定首長據領後,必須列明後續經費使用情形,而各機關所詳列之報表也視同支出。 

  不過合議庭對於辯方提出的證據則提出質疑,認為該文字未標明出處,僅是電腦打字資料,不足以當成證據,但是辯方表示出處為“立法院”公報,因此下次會提出完整“立院”公報佐證,獲得合議庭同意。 

  隨後合議庭立即針對公訴及非公訴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點進行裁示,在公訴部份方面,合議庭裁示,檢方訊問的十八位市府員工及相關證人,均具有證據能力。 

  而非公訴部份,包括最受矚目的“法務部”法律諮詢意見書首長特別費為“實質補貼”、馬英九接受中天新聞專訪、市議員顏聖冠質詢、市府審計處公文、市議會公報均具有證據能力。 

  針對檢方起訴事實內容認定是否具爭執點方面,較具爭執點之處在於馬英九向“監察院”申報的財產上。馬英九表示,他所申報的財產是他銀行帳戶內所有的財產,不只是針對特別費部分申報,而且當時也未考慮特別費問題,因此他認為有爭執。 

  另外台灣“財政部、行政院”、台北市主計處對於特別費的四個公函,馬英九表示他根本完全不知道,而且完全沒有印象,對於市府秘書處所編列的預算也完全不知悉。 

“實質補貼說”攻防戰 馬:我“剛好”當過部長 知悉法務部作業程序 

  對於馬英九委任律師宋耀明提出“法務部長”施茂林在“行政院會”對於首長特別費的“實質補貼說”要列為證據方法,檢方曾以這是部長與幕僚所提出意見,並非定案意見,認為不具證據能力。但合議庭最後裁示,認定台灣“法務部”諮詢意見書首長特別費為“實質補貼”的部份,均具有證據能力。


    相關專題: 台灣政黨博弈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