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16日電/高雄地院合議庭判決陳菊當選無效,但三位法官,包括審判長黃宏欽、受命法官古振暉與陪席法官黃宣撫意見並不一致,受命法官古振暉在判決書最後,比照大法官解釋文加註他的“不同意見書”。
在合議過程中,意見並不完全相同。受命法官古振暉持反對意見,並要求在判決書後,加註他的“不同意見書”。此一作法在一、二審合議判決中不多見。
聯合報報道,古振暉認為,“將違規的負面選舉手法,提升至刑事不法的程度或宣告當選無效”並不適當,因此他認為陳菊應勝訴,與合議庭另兩位法官意見不同,因此要求加註他的不同意見書。
古振暉在他的不同意見書引用美國、日本及台灣大法官的解釋,共寫了將近五千字,引經據典闡敘對合議庭當選無效判決的不同意見。
他說,記者會陳菊並未到場,只是隔天回答記者提問,可見陳菊與舉行記者會的競選團隊成員並無犯意聯絡,因此不屬於共同正犯。
他認為,候選人間因資力、學歷、所屬政黨不同,所能動用媒體資源不同,陳菊競選陣營違反行政規定,發表的言論或過於唐突,此舉至多違反選務主管機關所定的競選時間限制,可是選民平等投票機會並未喪失,候選人是否因此得票受到影響,與選舉的公平無關。也就是說,記者會實質未違反任何選舉原則,法院據此宣告當選無效,不無疑義。
另外,中國時報也報道,承審陳菊當選無效案的受命法官古振暉,在合議庭判決陳菊當選無效之餘,罕見的附註“不同意見書”,表達對於陳菊被認定以非法之法妨害他人競選的共同正犯等判決理由,不表同意,這項舉措引起法界人士議論。
法官古振暉的不同意見書,主要是認為判決陳菊當選無效,其理由無非以被告陳菊競選陣營,在選舉前日所召開記者會及選舉當日的言論表現,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而該當於公職人員選罷法相關條文的當選無效事由。而他並不認同這項理由。
他認為,如要以陳菊競選陣營因召開足認毀損原告名譽的記者會及散布簡訊謠言,致誤導選民投票意向改變選舉結果而屬非法之方法,首須確定陳菊確屬共同正犯地位。
但是,本件審理過程對陳菊是不是共同正犯,似未特予著重,而逕認陳菊須為其競選總部幹部之言論表現負責,他難以同意。
古振暉認為,候選人及陣營在選舉競爭過程中,藉由媒體以揭露或攻擊對手的不道德或違法的言行舉止,而向選民表示對手並非是理想候選人等負面選舉手法,畢竟是結合許多言論表現所製造出來競選活動。
言論自由之保障係民主社會的基石,將它完全以禁制方式消弭,勢必侵害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真若欲消弭此類選舉手法所帶來的影響,除須賴選民本身明辨,媒體專業精神自制外,選務主管機關基於行政權的積極應變亦是主要方式。
例如陳菊團隊舉行的記者會,如能由主管機關迅速掌握,要求取下“黃俊英賄選抓到了!”布幔,或不要在競選總部進行記者會等,去除變相競選活動進行至最低程度,而又能保障候選人言論自由。
他認為,由法院將違規的負面選舉手法,一概提昇至刑事不法的程度或宣告當選無效,對於候選人言論表現保障及廣大選舉人的選舉權行使,應非妥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