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
第二十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提高核安全意識,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証體系,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質量和可靠性。
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進行質量管理和過程控制,做好監造和驗收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根據其質量保証大綱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開始前編制項目質量保証分大綱,並經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二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活動開始30日前,將下列文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一)項目設計質量保証分大綱和程序清單;
(二)設計內容和設計進度計劃;
(三)設計遵循的標準和規范目錄清單,設計中使用的計算機軟件清單;
(四)設計驗証活動清單。
第二十三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安裝單位,應當在製造、安裝活動開始30日前,將下列文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一)項目製造、安裝質量保証分大綱和程序清單;
(二)製造、安裝技術規格書;
(三)分包項目清單;
(四)製造、安裝質量計劃。
第二十四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不得將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確定的關鍵工藝環節分包給其他單位。
第二十五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安裝、無損檢驗單位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和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証書的人員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
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準頒發資格証書。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的規定統一組織考核,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準,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頒發資格証書。
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和無損檢驗人員在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單位應當客觀、準確地出具無損檢驗結果報告。無損檢驗結果報告經取得相應資格証書的無損檢驗人員簽字方為有效。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單位和無損檢驗人員對無損檢驗結果報告負責。
第二十七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單位應當對其設計進行設計驗証。設計驗証由未參與原設計的專業人員進行。
設計驗証可以採用設計評審、鑒定試驗或者不同於設計中使用的計算方法的其他計算方法等形式。
第二十八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安裝單位應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製造、安裝質量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驗收。
第二十九條 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進行驗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驗收通過:
(一)不能按照質量保証要求証明質量受控的;
(二)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未處理完畢的。
第三十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所從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進行年度評估,並於每年4月1日前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本單位工作場所、設施、裝備和人員等變動情況,質量保証體系實施情況,重大質量問題處理情況以及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實情況等內容。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對本單位在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中出現的重大質量問題,應當立即採取處理措施,並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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