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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朔:司法自甘墮落 台灣不可能有路可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8-20 11:43:06  


  中評社香港8月20日電/政論家南方朔今天在中國時報撰文說,近年來在許多場合,我都推荐德國作家哈夫納(Sebastian Haffner.1907-1999)所寫的回憶錄《一個德國人的故事》。這是本不朽的著作,它告訴我們像希特勒這麼一個卑瑣、醜陋、歇斯底里,在任何正常社會,人們都會避之唯恐不及的人物,居然會席捲了整個時代,原因即在於“當一切可憎、汙穢、令人做嘔的事物發揮到了極致,反而會產生不可思議的魅力。”這種“不可思議的魅力”,由人們集體的亢奮、畏懼,以至於無條件的臣服和自我放棄的結果,最後是道德堤防崩潰,一切都不可收拾。 

  該書最讓人感到沉痛的,乃是寫一九三三年柏林高等法院的那一幕。一九三三年乃是納粹群眾組織褐衫隊初興的時刻,他們炮製出一種氣氛,讓人們在畏懼下不敢再有自己的主張,並努力避免忤逆這種潮流。哈夫納當時是個剛通過中等司法官考試的見習生,在柏林高等法院上班。有一天暴民來到法院,法警不敢加以驅離,只勸猶太籍法官趕快走避;暴民叫囂“猶太人滾出去”,法院沒人敢出面制止,而是有人用“早就滾了”來回應;至於哈夫納本人被暴民問到“你是猶太人嗎”,他也只囁嚅地答稱“我是亞利安人”。這些語言及互動其實已很清楚的顯示,當時的柏林高等法院已向政治豎起了白旗,已在畏懼下不敢去守護最基本的行為及道德防線。哈夫納認為他在被問“你是猶太人嗎”時答稱“我是亞利安人”,這種懦弱地慶幸,乃是它已被嚴重打敗。柏林高等法院自我失格的這一幕,讓哈夫納體會到德國的司法已在脅迫下自動沉淪,某種可怕但不可知的事物已慢慢地在欺近。當柏林高等法院都不敢出來維護它應防守的道德邊界,它的自甘墮落即已開始。 

  而今天的台灣司法,其實早已進入了這種自甘墮落的階段。由於搞政治的人深知把司法當做鬥爭工具,乃是把敵手鬥垮鬥臭的最廉價手段。處在這樣的情勢下,司法自應基於主體的權力認知來捍衛自己的職業尊嚴,也只有在司法有自己的職業尊嚴時,司法也才可能擔得起捍衛正義的角色。 

  而台灣司法的自甘墮落,例子實在多得罄竹難書: 

  以特別費案為例,任何人都知道它牽涉極廣,在這個政治已嚴重雙重標準化的時刻,各幫政客都可昧著事實與良知對群眾展開煽惑,這時最高檢察機關或最高司法機關,理應本於職權,訂定出清楚的標準,對所有的案例一體適用,但這個案子到了今天已一年多,台灣的最高檢察機關和最高司法機關,可有任何動靜?台灣的司法成為鬥爭工具,司法機關本身的墮落乃是源頭,種種野蠻的讕言也因此而不斷出現:“馬英九被判無罪,因為那三個法官是藍色,我們等著吧,上訴到了高等法院,抽簽分案時如果綠色法官抽中,這個案子我們就贏了!”“馬英九被判無罪,是因為法院到今天還是國民黨所開的,因此法院的整頓還必須加強!”一個社會將司法扭曲到如此程度,司法工作者被矮化到這樣的不堪,難道司法的首腦們不要負起全責嗎? 

  再例如,近年來政客在司法不敢抗拒政治介入下,對司法的威脅已更加明目張膽。馬英九特別費被起訴前,某黨就連續兩次威脅如果不起訴,就要發動群眾包圍其老家,讓他有家歸不得;或者發動群眾包圍地檢處。對暴民式的威脅司法,這乃是任何民主國家皆不能容忍之事,而且坦白說這已構成嚴重刑責,但台灣的司法機關可有任何動作?司法機關的懦弱,不敢對特別費案做出統一的解釋,其實已等於是把檢察官和法官推到了政治鬥爭的第一線,並且人身安全都受到威脅,如果台灣的最高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仍然因為畏懼而不敢主動的去做出統一的標準,任由檢察官和法官站在危險的第一線,在政治瘋子特別多的台灣,誰敢保證不會出現檢察官和法官因此而付出更大代價的意外呢? 

  又例如,因為政治的司法鬥爭日厲,透過語言和行為而栽誣司法的情事日增,於是領導人公然誹謗司法,要藉此來達到施壓之目的;任何判決或起訴只要不符某些人的政治企圖,各種胡說八道的煽動言辭即告出現。這都是對司法尊嚴的嚴重侵犯,也是對司法權力的寸寸進逼。對於所有類似的侵犯,司法檢察及審判機關,都必須公然予以反擊,否則即會像當柏林高等法院一樣,在持續的畏懼和靜默下逐漸崩解。但台灣的司法系統可有這種抗拒畏懼的表現? 

  因此,今天台灣之亂,乃是在政治已將司法變為鬥爭工具,司法則在畏懼下自甘墮落所致。於是政治對社會的撕裂也延伸到政治對司法的撕裂。一個特別費案,這個案子辦得雷厲風行,另外一些成案只晚了一個多月的案子,卻毫無任何動靜。一些人對這個案子講起話來一副義正辭嚴,但對別的案子卻又視若未見。雙重標準到這樣的程度,縱使在人類歷史上都罕見。近代思想家艾利亞斯(Norbert Elias)曾說過,人類的進步,乃是在普遍標準上的進步,當人的心裡有了普遍的標準,對於不符此標準的行為即會覺得羞恥與不安。而今天台灣的悲哀,乃是一切皆被撕裂,惡鬥已代替了標準,羞恥與不安早已蕩然無存。當辦案子的標準已可隨心所欲看政治需要而選擇,這種社會又怎麼可能還會有最起碼的是非? 

  因此,台灣的特別費案,其實已將台灣司法自甘墮落的過程做了最清楚的見證。換另一個角度而言,它其實已和卡夫卡的《審判》具有某種程度的相似性,司法已成了一個莫名其妙的迷宮,任何人只要被整而掉了進去,就再也找不到出路。而台灣這個墮落的司法迷宮,除了最高檢察機關和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一種“政治可以撕裂,但司法不容撕裂”的認知,出來維護司法的最後尊嚴外,其實是不可能有路可走的。而當司法無路,台灣政治又怎麼可能有路? 


    相關專題: 兩岸時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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