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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岳《學習時報》撰文 繪製“綠色中國”藍圖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9-18 17:09:53  



  4、生態補償

  生態補償政策是我最關注的領域之一。這項政策不僅是環境與經濟的需要,更是政治與戰略的需要。它是以改善或恢復生態功能為目的,以調整保護或破壞環境的相關利益者的利益分配關係為對象,具有經濟激勵作用的一種制度。

  所有地區和所有人發展的權利都是平等的。假如某個區域的生態環境對整個區域或流域有重大影響,一旦被破壞將會損害其他地區的利益,毫無疑問,這個區域將被限制或禁止開發。但不能因此剝奪這個地區發展的權利,更不能讓他獨自承擔環境的代價。因此就需要相關各方對放棄發展機會的該區域予以經濟補償,如對核心生態區域給予保護性投入,實施機會性補償政策。同時,還要對受益地區推行使用者付費與破壞性賠償制度,誰使用誰買單,誰破壞誰賠償,誰也不能隨意無償享受環境資源,所有受益者都應共同分擔環境成本。目前,發達國家大都採用了生態補償政策,成效顯著。

  在我國現行的幾類政策初具生態補償萌芽。第一類在政策設計上明確含有生態補償的性質,如生態公益林補償金政策和退耕還林還草工程、天然林保護工程、退牧還草工程、水土保持收費政策、“三江源”生態保護工程等。第二類可以作為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很好平臺,但未被充分利用好,如礦產資源補償費政策。第三類看似屬資源補償性的,實際上會產生生態補償效果,如耕地佔用補償政策。第四類是政策設計上沒有生態補償性質,但實際上發揮了一定作用,今後將發揮最大作用的,是財政轉移支付政策、扶貧政策、西部大開發政策、生態建設工程政策。有專家認為,生態補償在經濟學上很難嚴格定義,通常只能被稱作環境財政轉移支付政策。

  總體上看,我國現行補償政策具有明顯的部門色彩,沒有統一的政策框架和實施規劃。很多良好的政策設計,都莫名其妙地陷入分割體制中的部門利益“進一步協調”之中。今後生態補償政策的構建,應首先集中在水源地保護方面。選擇典型流域開展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補償、流域跨界污染控制補償、跨流域及流域上下游水資源優化利用補償、流域生態環境效益共建共用等試點,為建立宏觀有效的生態補償政策創造條件。

  發達地區對不發達地區、城市對鄉村、富裕人群對貧困人群、下游對上游、受益方對受損方、“兩高”產業對環保產業進行以財政轉移支付手段為主的生態補償政策,一旦研究實施成功,將為中國制訂可持續發展戰略(如主體功能區劃與產業佈局的重新調整),將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的進一步實現,將為建立全球環境公平補償原則奠定基礎。

  5、排污權交易

  排污權交易是利用市場力量實現環境保護目標和優化環境容量資源配置的一種環境經濟政策。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美國就嘗試將排污權交易應用於大氣及河流污染源的管理。其經驗在全球具有代表性。

  從國外實踐看,排污權交易的一般做法:首先是由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某區域的環境品質標準、污染排放狀況、經濟技術水準等因素綜合考慮來確定一個排污總量。然後建立起排污權交易市場,具體可分為兩步:第一步是排污權的初始分配,由政府以招標、拍賣、定價出售、無償劃撥等形式將排污權發放到排污者手中;第二步是排污者之間的交易,他們根據自身治污成本、排污需要以及排污權市場價格等因素,在市場上買賣排污權,這是實現排污權優化配置的關鍵環節。餘下的,政府部門須做好對參與排污權交易企業的監測和執法,同時規範好交易秩序。

  排污權交易最大的好處就是既能降低污染控制的總成本,又能調動污染者治污的積極性。舉個例子。如果我國2010年電力行業的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目標是1000萬噸,那我們就可根據發電排放績效方法把這1000萬噸控制指標通過無償或者有償分配、拍賣等形式分配給火電廠。在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變的前提下,火電廠就可以根據自身的治污成本、排污權交易市場價格比較,通過排污權交易市場買賣排污權。只要不同企業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費用存在差異,市場交易的機會就存在。那些治污成本低的企業,就願意通過加大治污力度、賣出多餘份額排污權來獲益;那些治污成本高的企業,就有動力去市場購買排污權來節約成本。只要市場上排污權越少,價格就越貴,企業治污的動力就越大。當企業發現他們在提高治污水準、改進治污技術方面有利可圖,從而由一個消極的污染者轉變為積極的污染治理者。而我們環保部門可以通過逐年壓縮發放的二氧化硫排污權份額來達到“減排”目標。此外,排污權交易政策還為公眾參與提供了一個新的途徑。如一些公眾環保組織就可以用籌集來的資金買下若干份額排污權使其不進入市場交易,就等於為全國二氧化硫減排作了貢獻。

  然而,理論的完美並不意味著現實的完美。排污權交易政策要在中國推行,還可能面臨一系列的困難。例如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利益分配,我們如何保證政府初始分配的公平,如何防止強勢利益集團多佔多要?在中國重化工業迅猛發展的情況下,即使企業有了多餘的排污權,恐怕他們也不會拿到市場上去賣,而是乾脆自己再上點項目把多餘的份額用足,這樣收益也許更大。還有我們缺乏全國垂直統一的監測網路,不可能對全國參加排污權交易的企業實施全天候的監督,也就不可能以真實數據為基礎進行真正規範。地方保護主義往往為了當地GDP與其他利益,會允許一個只有1000噸二氧化硫排污權的企業排放2000噸,然後再報給你數據說只排了900噸。在各自為政的環境監測體制下,這種情況有可能發生。所以,排污權交易政策還需要根據國情進一步研究和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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