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條文的設計上來看,我國物權法關于行政機關監管的規定大約有40個左右的條文,這些條文不是授權行政機關協助公民行使個人所有權,而是規定行政機關必須爲公民行使個人財産權利提供足够的法律保護,爲保護國有資産承擔應盡的代理職責。
我國物權法既參照了各國保護公民個人財産權的基本規範,又根據中國的實際情况,針對中國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特殊的制度設計,這樣的制度安排不僅明確了國家財富的性質,而且進一步理順了國家與公民個人之間的關系,爲保護國家公民的基本財産權利,樹立正確的國家財富觀念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規則。
在現實生活中,侵犯公民財産權利的薄弱環節往往表現在“公共利益”方面。某些國家權力機關打著維護“公共利益”的幌子,侵犯公民的個人財産權利。我國物權法的精細之處就在于將“公共利益”置于透明的狀態,將國家權力機關放在“籠子里”。物權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這項規定第一次把“公共利益”限定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使得任何行政機關都不得通過制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創制所謂“公共利益”,幷以此作爲征收征用集體所有制土地和單位、公民個人不動産的依據。這是中國立法史上的豐碑,也是界定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個人利益的最好尺度。今後,任何國家行政機關都不得以“公共利益”爲借口,侵占或者挪用公民的個人財産,都不得把“公共利益”置于公民個人財産權利之上。可以毫不客氣地說,我國物權法通過强調公共利益的合法性,真正科學地解釋了“公共利益”的含義,把“公共利益”看作是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轉化而來的特殊的個人利益。這樣的制度設計不但消除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人爲制造的緊張關系,充分保護了公民的個人財産權利,而且有利于營造和諧社會,有利于改善國家機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有利于提高執政者執政地位的合法性。
明天,物權法鑄就的財富制度將給中國社會開辟更偉大的未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