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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地“物權法第一案”已經高調出爐。 |
國慶的7天長假讓10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物權法晚熱了一週。10月8日節後法院的第一個工作日,儘管有“羅莎”颱風的侵襲,儘管一些地區降溫達10℃左右,但都沒有擋住各地“物權法第一案”的高調出爐。
在湖南,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依據物權法對一起房東訴租住戶案作出一審判決;在北京,一批與物權法有關的案件在多家法院立案;在雲南,一男子依據物權法索要村民待遇的案件在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立案;在山東,濟寧市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案件,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物權法有關條文,就各自觀點展開激烈爭論……
這些案件都被稱為當地“物權法第一案”。那麼,這一起起依據物權法起訴、審理的案件是如何形成的?10月10日,記者在各地分別進行了採訪。
湖南 新法實施後侵權行為繼續依新法判
從國內相關報道看,湖南省長沙市房東狀告租住戶租賃期滿後拒不退房一案,是第一起適用物權法審理並有判決結果的案子。而據記者了解,此案最終能夠依據物權法審判,多虧了法官。
10月10日上午,該案審判長、芙蓉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江濤告訴記者,原告起訴時因為物權法還沒有實施,因此並沒有依據物權法來支援自己的訴求,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此案可以根據物權法進行審判,才有了現在的結果。
10月8日,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依據物權法有關規定判令被告搬出房屋,並賠償相關損失。
案件由來是,2003年12月,長沙市處理私房改造遺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落實房屋政策,將位於長沙市芙蓉區稅務局巷5號2樓房屋的所有權發還給李福蓮、李瑞芳等4人共同所有。但此前,該房屋內西側北向有一房間由劉某向房屋管理部門租住,落實房屋政策後,原租住戶劉某既不與房屋所有人李福蓮、李瑞芳等4人簽訂房屋續租合同,也不支付房屋租金,更拒絕退還房屋。雙方多次為此交涉、協商,都沒有結果。
租住戶劉某認為,既然他沒有與李福蓮等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不存在房屋租賃合同關係。2007年6月25日,李福蓮等人向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存在事實租賃關係、並判令被告立即退還房屋同時賠償損失。李福蓮等人起訴時是依據合同法主張權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對該處房屋的所有權已經權屬登記,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在該房落實房屋政策發還產權前,劉某與公房管理部門簽訂有公房租賃合同。其間,該處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而發還給原告,雖然劉某未與原告簽訂續租合同,但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原公房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間,合同仍然有效。而在原公房租賃合同的租賃期滿後,雙方未簽訂續租合同,則劉某拒絕騰退該房的行為已構成惡意佔有。
江濤告訴記者,如果物權法還沒有生效,法院只能根據民法通則判決此類案件。物權法生效後,便可適用物權法判決此案。
因此,法院依照物權法第三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劉某搬出該處房屋並移交給原告,同時賠償原告租金損失4855元。
“此案中劉某的惡意佔有行為雖然發生在物權法施行之前,但其行為一直連續存在至物權法施行後,即物權法生效後,劉某的惡意佔有行為仍在繼續,因此,該案適用物權法與‘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並不衝突。”江濤解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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