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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應為弱勢婦女修改債務繼承制度缺失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1-07 11:58:19  


  中評社香港11月7日電/民進黨籍“立委”黃淑英今天表示,現行民法的“概括繼承”制度,對弱勢婦女來說,除可能成為債務繼承人,也可能成為繼承債務子女的照顧者,形同生命中的不定時炸彈,有修法必要。

  中央社報道,“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明天排定初審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黃淑英(不分區)今天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概括繼承制度是除非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遺產與債務都應一併繼承,包括已離婚的前夫債務,自己的子女都可能會繼承,對女性來說十分沈重。她說,明天修法時,至少應讓未成年子女部分,採限定繼承制度。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鍾瑞蘭指出,“法務部”認為應從修法與宣導著手,若全面改成限定繼承,可能會有很多程序上的不利益,包括一些未到期債權可能不知道債務人已死亡情況等。她說,目前“法務部”的態度是先保護弱勢者,改採限定責任,應可解決大部分問題,或延長現行限定繼承“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及拋棄繼承“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時程,並改成知悉親屬死亡、且得知自己已成為繼承人開始起算。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律師李兆環表示,現在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情況愈來愈多,代表社會上的需求愈來愈大。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林綠紅也說,有的小孩才三歲就繼承新台幣數千萬元債務,感到生活無望,也曾聽說銀行催收單位知悉債務人死亡後,要求員工三個月法律時限內不要去催收,擔心繼承人會去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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